2006-02-25 13:32:52布魯斯

NCC應致力發展通訊傳播產業政策(中時,20060225)

標題改為「NCC,告訴我們願景」後,刊登於中國時報,2006.2.25, A15(時論廣場)。(內容文字稍有修改,此為原文)

**********************************************

NCC應致力發展通訊傳播產業政策

經過一波三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終於可以開始掛牌運作。雖然NCC的最終命運,還要等大法官的裁判,但在推定NCC有效運作的前題下,它該做些什麼事?

NCC的成立背景,是基於社會大眾對於多年來,政府與政黨「掌控媒體」的現象感到不滿,因而期望創設一個專業且中立的主管機關。尤其這幾年來,行政院新聞局藉由「執照換發」與其他「處罰」權限,做了許多備受爭議的行動,因此更讓公眾有著「回到威權時期」的印象。在這樣的「印象」與「背景」下,不少人以為NCC的成立目的只是為了「謹慎行使管制權力」。甚至以為NCC應該是一個中立、消極,少管事的機關;就算要行使職權,也僅限於極有限的管制措施。因此,即便NCC開始運作,各種獎勵、補助與輔導的措施,是否該歸NCC主管,似乎還在爭議中。如果不歸NCC處理,那是否得繼續分散由各個不同單位掌理?這樣「輔導與管制分離」的機制,似乎是相當流行的想法。

然而,這種思維只對了一半。在行使公權力「管制」傳播產業時,政府當然必須更謹慎並遵守正當程序,就此而言,目前NCC委員組成的素質,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明定重大決策必須進行「聽證」的規定,的確讓我們較為放心。但NCC不應該只從事狹義的「管制」,更重要的是要致力於發展宏觀、整體且一致的通訊傳播產業「政策」。電信與媒體的主管機關應該要告訴每一個公民、消費者以及業者:台灣的通訊傳播生態願景何在?我們要怎樣塑造一個環境,以使訊息更加多樣化、讓資訊更能自由流通,強化弱勢族群的傳播權利,並且又能夠因應全球化的競爭環境?

為什麼NCC除了單純的「執法」或「管制」外,還應該有清楚的整體政策目標呢?
首先,清晰的政策目標,是執法與監理的前題基礎。沒有清楚的政策方向,面對許多法律規定模糊的領域,NCC會與之前的行政院新聞局一樣,因應得左支右絀。例如,NCC如果對於言論資訊內容採取「觀念自由市場」的取向,相信觀眾自己可以篩選節目好壞,那麼對於許多法規中有關禁止節目「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規定,就會從嚴解釋,避免干預言論內容;反之,如果採取維護公共利益的態度,那麼可能就會從寬解釋、積極介入以糾正不良節目。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執照發放、電台評鑑等其他領域。NCC必須有清楚的目標方向,才能適切而一貫地解釋規範密度較低的通訊傳播法律。

更何況,將來通訊傳播相關法令的的擬定與修訂,勢必主要落在NCC身上。NCC既然肩負訂定法規以及研擬修法的任務,當然得逐漸對未來的通訊傳播產業、市場與環境,都有明確的政策方向。

其次,「管制」與「輔導」、「獎勵」本來就是不可分的,它們都應該是產業政策的一環。如果要做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當然不是僅靠硬梆梆的「管制」能夠做到的。在電信與媒體市場上,有太多事項必須靠著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指導,才能達成雙贏或多贏的結果。例如,各界經常批評我國新聞媒體的報導十分媚俗、灑狗血。可是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之一,除了市場進入沒有管制外,廣告主與廣告業者的計費方式,迫使割喉戰下的媒體必須追逐每一分鐘的收視率,亦有很大的關係。NCC如何透過與經濟部、公平會或其他政府部會的溝通協調,使媒體與廣告商減少惡性競爭,進而創造出較有利於公共利益的環境,就是很重要的任務。純粹放任式的市場競爭模式,對台灣未必適用。

最後應該注意的是:在全球化競爭以及科技匯流的趨勢下,通訊傳播政策與其他領域的產業政策,乃至於國家整體目標,都必須相互配合。一方面,台灣的電信與媒體產業,競爭對象絕不限於島內,而包括跨越邊境而來的跨國資本與節目。而台灣電信與媒體的經濟與文化實力,遠無法與美國同業相比。NCC自不能與業者站在一個純對抗的立場,而要視情況採取某種程度的夥伴關係,才能協助台灣電訊與傳媒業者增加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在網路時代,電信、電子媒體、印刷出版之間的界限愈發模糊,而其他產業也愈來愈容易透過各種方式投資電訊傳播業,形成多角化經營。無論站在管制或是輔導的角度來看,NCC都應該整合各方價值與其他領域的產業政策,做為電訊傳播產業的指導綱領。

NCC的相對「獨立」與「中立」固然是眾望所歸,但是不能錯以為採取孤立而消極的政策態度,就能處理好我國的通訊傳播問題。美國包括FCC在內的各種「獨立機關」,被批評的主要重點,一方面是它們太過「獨立」而欠缺與其他部門的政策整合;另一方面則是過於強調管制,在對立的氣氛下,欠缺與被管制者的適度合作。這應該也是值得我國NCC引以為戒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