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06 10:17:14布魯斯

驅逐巧克力?(蘋果日報 2004.2.6)

日前看到巧克力先生惹出事情,嚇了一跳。以前跟他還見過幾面。因為少芬當年在人人電台當DJ,跟巧克力是同事。他還幫我們算過命。

這篇文章寫得有點兒火氣(跟我們與巧克力的交情無關),所以投到蘋果日報(罵人話比較寫得過癮)名采論壇版(2004.2.6)。編輯改了個title叫做「非我族類是小人之心」,有點古怪。

會有火氣的原因,看看內文就知道。

再加上最近「美艷前立委助理共諜案」,以及相關的幾個事件,媒體都拼命稱這些早就入籍台灣,拿到身份證並且可以選總統的「中華民國國民」、「自由地區人民」為「『大陸』新娘」或「『大陸』配偶」。然後再塑造出一股「非我族類」的氣氛。我更深深地為台灣的排外主義而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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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藝人巧克力因為「曾經」感染梅毒而將被驅逐出境!媒體好像都用笑話的態度來看這則新聞,卻沒有警覺到這個案子體現出我們移民法制與行政蘊含著的歧視與落伍。

官員說,巧克力是因為感染法定傳染病而依法驅逐出境。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罹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者,得驅逐出境。這個法律本身就有問題:在台灣的外國人罹病要被趕出去—而不是耐心地治療照顧!這不就顯示了立法者的「恐外」、「排外」情結?我們可以想想:巧克力罹患梅毒,是誰傳染給他的?不也都是咱們正港台灣人嗎?外國人來台灣,被台灣人傳染了法定疾病,於是我們要把他當瘟神一樣趕出去。這是什麼邏輯?

其次,巧克力「曾經」感染梅毒,但現在不是治療痊癒了嗎?即使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現在的巧克力,他有因梅毒而「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嗎?醫院證明不是說明了,他已經不具傳染力了嗎?「驅逐出境」在行政法上,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為之必要措施。請問這兒的「公共利益」與「必要性」何在?為什麼要一副除惡務盡,去之而後快的態度?

如果,真如指控者所說,巧克力甚至有性侵害他人,或明知有傳染病而故意散佈的情形。那已經涉嫌觸犯我國刑法,不但不應該遞解出境,反而應該限制出境,接受偵查。警察單位怎可先發出驅逐出境命令,然後再把是否限制出境的責任推給檢察官?一副「先把你趕出去就沒事」的樣子?

從法律到行政,反映的都是一種「戒慎恐懼」、「外國人是帶原者」、「非我族類」的心態。如果巧克力這種階層的外國人,都還是受到這種待遇,那麼外籍藍領勞工是怎樣被歧視,實在難以想像。出了問題,就「儘速趕走」,似乎是最簡單的處理方法。巧克力在法律上能做的,只有趕緊提起行政爭訟,並向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緊急請求下令停止執行驅逐令。這也可以測試一下,法院是否比行政與立法機關更具有一點人權或正當程序的概念。(按:高等行政法院已經於2004.2.6駁回巧克力的聲請,巧克力因此已被趕走。這confirms了司法其實也跳不出Taiwanese nativism的影子,或至少沒去想這個問題。)

容我再「小人之心」一下:如果巧克力是白人異性戀者,從事的工作不是演藝工作而是竹科工程師,而且感染的不是梅毒而是流行性感冒併發重症,他還會這麼快地被驅逐出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