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6 16:02:36布魯斯
法律的本質是藝術,不是科學
【照片為美國華裔花式滑冰名將關穎珊,希望讓這篇文章看來「藝術」一些兒】
前一陣子,SSCI等期刊的爭議,搞得政大焦頭爛額。其實除此之外,這股「科學化」的風潮,對法律人似是個很大的打擊。因為即使在「本土化」的社會科學期刊指標TSSCI中,法律學的期刊也只有「台大法學論叢」與「政大法學評論」兩份學報被列入。且據說其實這兩份還是施捨來的—因為其他社會科學人士,根本不認為「法律」有資格稱為社會科學—例如,連「註釋」的格式都還沒統一。這讓一直自傲的法律圈,應該感到挫折。
但,為什麼我們要亟亟於爭取「科學」這個族群的認同?
我認為,法律與其說是科學,毋寧說更像是藝術。它像畫、像樂曲、像詩、像舞蹈,而比較不像畢氏定理。
法律反映並且創造價值,法律與各種ideas對話。法律學要做的工作,是作為一個「下游」的容器,將各個學科研究的成果,涓滴納入來創作。當法院做成一個判決,大法官做成一個解釋,立法院制定一套法律,就似是貝多芬創作、指揮並演奏完成一首樂曲;就如同海明威寫出一本老人與海。它反映了作者以及作者身處的環境背景,最深層的感受與價值。
一個好的藝術家,通常都有深切的人生體驗。或具有廣博的知識。我們往往可由一部小說中,讀出許多哲學的意涵—即使這位作家從未讀過哲學原著。就好似好的法律人,她/他在適用解釋法律時,也可能納入她/他對人性、哲學、社會充分的反省。
這不代表了法律就只是法官的夢囈。藝術畫作難道不講筆法、架構、佈局、色彩對比?音樂作品難道沒有樂理的依據?散文小說莫非都文法不通,邏輯混亂?當然不是!藝術也有嚴謹的邏輯與格式。只是這些邏輯格式乃是藝術的「起點」而非「終點」。而且一旦妳/你能證明創作或演奏的結果,比樂理教科書所說的更棒,更感動人心,妳/你就贏了—就創造了新的樂理!
法律也是一樣。文義體系歷史結構等等,都是解釋法律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法律學的本質是要做成good argument。而good argument跳脫不了邏輯,所以邏輯重要。但邏輯不是目的。同樣的,經濟學、統計學、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哲學等知識,都是構成good argument的要素之一。好的法律人,可以把這些知識揉合到法律的論證裡頭去—即便她/他不是任何科學的專家。
美國前大法官Cardozo在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一書就指出,法律的(論證)方法,包括哲學(就是邏輯、體系等)、歷史、社會學等方法。「綜合」這些東西,做出有說服力的論證,就是我們該做的事情。沒有一種方法可以宰制另外一種。
Good argument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與人們「對話」。就好像藝術總是給人看的(不論大眾或小眾)。所以沒有論理,沒有依據,只有自己懂的鬼話連篇,不是因為它不科學,而是因為它是爛藝術作品。
這些話似乎顯示,我不贊成法律「科學化」?Yes and No!我認為現在台灣的法學,在基本「樂理」或「文法」上還很落伍,參照其他社會或自然科學的能力也頗有不足。而且無論法院判決或學術文章,似乎都沒有「對話」的意圖。這方面的「基本功」還很落伍。某位義大利籍的民法學者曾云,大陸法系的法學方法還在「前現代」階段,思考非常封閉,理應引進現代化的思維,讓法律更加活潑而現實。這對台灣尤其一針見血。
然而,法律並不需要被納入「科學」的範疇—如果科學就是指絕對固定的格式、邏輯與方法。法律可以是顛覆的工具,挑戰的機制,價值重估的契機,為什麼要被固定的方法侷限?至少,我們應該容許「顛覆」的「可能性」。如果只能用固定的格式寫法律論文,思考法律問題,那麼女性主義法學或批判種族理論那種用「說故事」、「強調個人主觀體驗」的視野,就完全無法出頭了。就好似我們硬要說巴洛克音樂才是正統,浪漫樂派是狗屎,爵士樂不入流……?都是荒謬的說法。
台灣的法學問題在「既不能文又不能武」。要講科學,頂多是「偽科學」的程度,沒有客觀實證分析的能力;要講藝術,又欠缺感動人心、連結社會價值的能力。
當然,我相信硬要把法律歸入嚴格意義的「藝術」,大概藝文圈也不大能接受。不過法律就是法律,法學就有它的特殊性。這個圈子必須致力於發展出它自己的客觀一致標準,同時又能充分維繫法律論述的開放性與彈性,這樣才能建立起尊嚴。當然,更重要的是要用「實踐」說服這個社會:法律可以引導價值、反映價值,法律的語言可以成為社會可接受之good argument。法律的地位高了,有人敢忽視法學嗎?有人說法律只是文字遊戲,我完全同意。這個社會的價值,本來就是靠文字語言等符碼來決定的,不是嗎?這有什麼好不敢承認的呢?文字遊戲玩得好與玩得差,功力天差地遠,對於國計民生影響也極為重大。想想近年來台灣的政治嘴皮,不就是一堆文字遊戲玩得很爛的人搞出來的嗎?
前些時候,與具有經濟學與法律學背景的H君聊天。聊到法律與經濟學,我在感嘆法律與經濟學其實在台灣沒有真正好好地溝通對話。H以他經濟系出身的背景告訴我一個關鍵:經濟學者,基本上也不想與法律人對話。或說得更直接一點,他們根本不想跟經濟學圈子以外的人對話,因為他們在意的只有經濟學界同儕的評價。
尤有甚者,國內那些試圖在法律與經濟學(Law & Economics, L&E)花心力寫文章與法律人對話的學者,其努力並不被經濟學界讚賞。因為經濟學者認為經濟學是一門「嚴謹的科學」,那些寫給法律人看的東西,根本不夠格!我說,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沈恩(Amartya Sen),大師級人物寇斯(Ronald Coase)不都以非數學的方式撰述,而且被譽為重量級經濟學人物嗎?H說,那是因為他們是大師!「經濟學界不會因此反省論述方式嗎?」「不會。」
我們要讓法律成為這種「科學」嗎?
前一陣子,SSCI等期刊的爭議,搞得政大焦頭爛額。其實除此之外,這股「科學化」的風潮,對法律人似是個很大的打擊。因為即使在「本土化」的社會科學期刊指標TSSCI中,法律學的期刊也只有「台大法學論叢」與「政大法學評論」兩份學報被列入。且據說其實這兩份還是施捨來的—因為其他社會科學人士,根本不認為「法律」有資格稱為社會科學—例如,連「註釋」的格式都還沒統一。這讓一直自傲的法律圈,應該感到挫折。
但,為什麼我們要亟亟於爭取「科學」這個族群的認同?
我認為,法律與其說是科學,毋寧說更像是藝術。它像畫、像樂曲、像詩、像舞蹈,而比較不像畢氏定理。
法律反映並且創造價值,法律與各種ideas對話。法律學要做的工作,是作為一個「下游」的容器,將各個學科研究的成果,涓滴納入來創作。當法院做成一個判決,大法官做成一個解釋,立法院制定一套法律,就似是貝多芬創作、指揮並演奏完成一首樂曲;就如同海明威寫出一本老人與海。它反映了作者以及作者身處的環境背景,最深層的感受與價值。
一個好的藝術家,通常都有深切的人生體驗。或具有廣博的知識。我們往往可由一部小說中,讀出許多哲學的意涵—即使這位作家從未讀過哲學原著。就好似好的法律人,她/他在適用解釋法律時,也可能納入她/他對人性、哲學、社會充分的反省。
這不代表了法律就只是法官的夢囈。藝術畫作難道不講筆法、架構、佈局、色彩對比?音樂作品難道沒有樂理的依據?散文小說莫非都文法不通,邏輯混亂?當然不是!藝術也有嚴謹的邏輯與格式。只是這些邏輯格式乃是藝術的「起點」而非「終點」。而且一旦妳/你能證明創作或演奏的結果,比樂理教科書所說的更棒,更感動人心,妳/你就贏了—就創造了新的樂理!
法律也是一樣。文義體系歷史結構等等,都是解釋法律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法律學的本質是要做成good argument。而good argument跳脫不了邏輯,所以邏輯重要。但邏輯不是目的。同樣的,經濟學、統計學、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哲學等知識,都是構成good argument的要素之一。好的法律人,可以把這些知識揉合到法律的論證裡頭去—即便她/他不是任何科學的專家。
美國前大法官Cardozo在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一書就指出,法律的(論證)方法,包括哲學(就是邏輯、體系等)、歷史、社會學等方法。「綜合」這些東西,做出有說服力的論證,就是我們該做的事情。沒有一種方法可以宰制另外一種。
Good argument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與人們「對話」。就好像藝術總是給人看的(不論大眾或小眾)。所以沒有論理,沒有依據,只有自己懂的鬼話連篇,不是因為它不科學,而是因為它是爛藝術作品。
這些話似乎顯示,我不贊成法律「科學化」?Yes and No!我認為現在台灣的法學,在基本「樂理」或「文法」上還很落伍,參照其他社會或自然科學的能力也頗有不足。而且無論法院判決或學術文章,似乎都沒有「對話」的意圖。這方面的「基本功」還很落伍。某位義大利籍的民法學者曾云,大陸法系的法學方法還在「前現代」階段,思考非常封閉,理應引進現代化的思維,讓法律更加活潑而現實。這對台灣尤其一針見血。
然而,法律並不需要被納入「科學」的範疇—如果科學就是指絕對固定的格式、邏輯與方法。法律可以是顛覆的工具,挑戰的機制,價值重估的契機,為什麼要被固定的方法侷限?至少,我們應該容許「顛覆」的「可能性」。如果只能用固定的格式寫法律論文,思考法律問題,那麼女性主義法學或批判種族理論那種用「說故事」、「強調個人主觀體驗」的視野,就完全無法出頭了。就好似我們硬要說巴洛克音樂才是正統,浪漫樂派是狗屎,爵士樂不入流……?都是荒謬的說法。
台灣的法學問題在「既不能文又不能武」。要講科學,頂多是「偽科學」的程度,沒有客觀實證分析的能力;要講藝術,又欠缺感動人心、連結社會價值的能力。
當然,我相信硬要把法律歸入嚴格意義的「藝術」,大概藝文圈也不大能接受。不過法律就是法律,法學就有它的特殊性。這個圈子必須致力於發展出它自己的客觀一致標準,同時又能充分維繫法律論述的開放性與彈性,這樣才能建立起尊嚴。當然,更重要的是要用「實踐」說服這個社會:法律可以引導價值、反映價值,法律的語言可以成為社會可接受之good argument。法律的地位高了,有人敢忽視法學嗎?有人說法律只是文字遊戲,我完全同意。這個社會的價值,本來就是靠文字語言等符碼來決定的,不是嗎?這有什麼好不敢承認的呢?文字遊戲玩得好與玩得差,功力天差地遠,對於國計民生影響也極為重大。想想近年來台灣的政治嘴皮,不就是一堆文字遊戲玩得很爛的人搞出來的嗎?
前些時候,與具有經濟學與法律學背景的H君聊天。聊到法律與經濟學,我在感嘆法律與經濟學其實在台灣沒有真正好好地溝通對話。H以他經濟系出身的背景告訴我一個關鍵:經濟學者,基本上也不想與法律人對話。或說得更直接一點,他們根本不想跟經濟學圈子以外的人對話,因為他們在意的只有經濟學界同儕的評價。
尤有甚者,國內那些試圖在法律與經濟學(Law & Economics, L&E)花心力寫文章與法律人對話的學者,其努力並不被經濟學界讚賞。因為經濟學者認為經濟學是一門「嚴謹的科學」,那些寫給法律人看的東西,根本不夠格!我說,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沈恩(Amartya Sen),大師級人物寇斯(Ronald Coase)不都以非數學的方式撰述,而且被譽為重量級經濟學人物嗎?H說,那是因為他們是大師!「經濟學界不會因此反省論述方式嗎?」「不會。」
我們要讓法律成為這種「科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