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9 14:15:31lawnet880880

華誠法訊139期(113年03~04月)

大陸通過《保守國家祕密法》

外企應注意在華經營風險

    2023年大陸當局已通過嚴格的《資訊安全法》,並重新修訂《反間諜法》,以擴大對所謂敏感資訊之控制範圍。於2024年又針對1988年制定、2010年修訂之《保守國家秘密法》(下稱舊法)進行重大修訂,並於227日通過修訂,將於20245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下稱新法)將國安風險信息類型之範圍再擴大,新法不僅將監管範圍從國家機密延伸到工作秘密,還嚴格管制涉密人員離職後的就業及出境,外國企業在大陸境內從事經貿、科技、學術、文化等交流活動都可能觸法,大幅增加外國企業在大陸地區經營之風險,顯示大陸對潛在的政權安全高度防範。

國家秘密的界定及納入工作秘密

    有關國家秘密的定義,新法延續舊法的規定,於第二章第13條將其定義為:「(第一款)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漏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第二款)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另,新法監管範圍從「國家機密」延伸到「工作機密」,新法第64條規定「工作機密」如下:「機關、單位對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洩漏後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適用工作秘密管理辦法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工作秘密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從上開條文之文字解釋角度,工作秘密不同於國家秘密,其內容的重要程度、洩漏後的影響程度均應顯著低於後者,因此工作秘密的管理、保護措施應當低於國家秘密;從目的解釋角度,工作機密的製定管理應避免變相擴大國家秘密範圍或影響政務公開進程。因此有關工作秘密管理辦法的制定發展動向有待密切注意。

涉密人員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

    新法第46條規定對離崗離職涉密人員實施「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展開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國家秘密;脫密期結束後,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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