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15:12:25lawnet880880

華誠法訊138期(113年01~02月)

生成式AI創作之著作權保護大陸案例發展

    隨著科技的進步,應用AI生成文字、音樂、圖像等創作的成本越來越低,且產出之品質逐漸提升,因此鑒於生成式AI商用的潛力,許多企業也紛紛投注資源發展AI技術,而AI具有自我學習之特性,其於網路上不斷蒐集、獲取大量資訊,再製成作品,使得相關之著作權爭議逐漸浮上檯面,對於生成式AI所產出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已成為智慧財產法上的重要議題。

    大陸近期對於生成式AI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採取肯認知看法,北京互聯網法院於20231127日針對著作權侵權事件,認為雖原告使用AI工具的行為類如委託他人設計,於委託時該受託人為創作人,但委託與AI工具區別在於委託人具有自主意志,AI工具本身並沒有,不是自然人或法人等民事主體,依法(中國大陸著作權法)AI工具本身無法成為作者而享有著作權,然而事實上仍是人以工具進行創作,而工具的設計者亦已於GitHub論壇的授權條款中揭示該工具的授權人並不對使用者所生成的內容主張權利。AI工具的設計者本身並沒有創作該圖的意願,亦無預先設定後續生成內容,未參與創作的生成過程,其訓練雖然是投入相當大的心力,但投入的是在工具的創建而非特定內容的生成。因此原告獲得勝訴,法院認定被告侵害其姓名權與公開傳輸權,雖然法院認為使用AI工具的行為類如委託他人設計,於委託時該是受託人為創作人,但也認為AI工具本身並沒有自主意志,不是可享有著作權利的主體,依法(中國大陸著作權法)AI工具的使用本質仍是人以工具進行創作,而工具的設計者並沒有生成內容的意思與投入,故應由多次修改呈現其個人表達念的使用者取得著作權,並肯定使用生成式AI之作者受著作權保護。

    台灣目前並無法院判決可供觀察司法實務之態度,日前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23616日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函釋,對生成式AI與著作權保護之議題做出界定,其說明在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階段,訓練資料如受著作權法保護,會涉及「重製」原始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原始著作之著作權人得依現行著作權法向司法機關舉證維權,至於利用生成式AI模型生成內容者部分,如AI利用人係單純下指令,並未投入精神創作,由生成式AI模型獨立自主運算而生成全新內容,該AI生成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在AI模型依AI利用人指令自主運算生成內容之階段,如AI生成內容僅係將訓練資料中之原始著作予以重製再現之情形,AI利用人若將該AI生成內容作後續商業利用,亦會涉及原始著作之「重製」等 利用行為,建議AI利用人先向AI模型之開發或管理者釐清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及得否轉授權第三人進行商業利用,以免產生著作權糾紛。然由於台灣已無著作權登記制度,對於AI創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將留待智慧財產及未來實務判決發展以提供更明確之標準。

    相較於大陸法院對於生成式AI受著作權保護採較為開放態度,台灣對於生成式AI態度相對保守,但如同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判決中說明:在照相機出現之前,人們需要高度的繪畫技術才能再現物體形象,但即便出現智慧型手機亦不影響我們運用它產生有獨創性的作品而構成攝影著作。可預見的未來AI技術會越發達,人的投入會越少,但這並不影響著作權制度鼓勵作品創作的立法意旨,只要有創作性的投入,即便只是反復的指令下達,也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特的個人作品。 因此大陸司法對於生成式AI受著作權保護之看法,亦值得台灣參考、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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