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7 13:59:25lawnet880880

華誠法訊138期(113年01~02月)

碳費制度概述

(一)  碳定價制度差異

    碳定價是為排放的二氧化碳訂出價格,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作為計價單位,計算碳排放的成本費用。碳定價應用在控制碳排是基於「汙染者付費」原則,成本提高可能進而導致兩種情況:生產者直接將成本反映在商品價格上,導致消費者減少購買,進而降低較高碳排商品的需求量;第二種狀況則是生產者為了降低成本,改用較低碳的材料或設備。針對「二氧化碳」制訂價格,是因為它在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中占比最高,因此成為各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優先控制的重點,國際上常用的碳定價工具有2種,一種是總量管制與碳交易;另一種則是以價制量的碳稅或碳費。前者是由政府立法管制二氧化碳及各類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並發放限量的免費排放許可。而受到管制的企業如果用完免費發放的許可證額度,就得透過交易市場向其他企業購買,因此購買碳權之價格就會隨著碳交易市場不斷波動,不會有固定的價格,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設有處罰機制,其規定申報人若沒有如實申報、或申報不完整,將面臨每噸排放量1050歐元的罰款。後者則是由政府訂出碳費徵收金額,且會定期調漲幅度,亦即透過政府來決定固定的價格,台灣目前採後者制度,並由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頒布之行政法規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設立碳費審議委員會審議碳費價格,以下將分別析述:

(一)  碳交易

    碳交易常見有兩種方式,分別為「總量管制與交易」、「基線與信用交易」。

1.   總量管制與交易:由政府訂定一個碳排放總額上限,再將額度分配給各企業,並允許企業彼此間交易配額。

2.   基線與信用交易:為總排放量設定一基準線,若企業減量至基準線以下,多出來的額度將轉換為可交易的碳權。

    企業若超過配額或基準線,就必須在碳交易市場購買碳權;反之,若未使用完配額,則可以將額度轉換成碳權,在碳交易市場上拍賣。碳權並沒有固定價格,係由市場供給需求決定價格。

    台灣為因應氣候法通過,服務企業減碳及碳中和需求,於202387日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共同投資掛牌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總公司,給予國內企業探權交易平台,但台灣目前並沒有施行「總量管制」,因此交易所內現行只會有「自願減量額度交易」。

    交易所已於202312月底上架首批「國際碳權」產品供企業選購,抵免自身的碳排放,以利達成減碳,首批國際碳權交易量達88,520噸,碳權種類包含潔淨水源、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及沼氣發電等四大種類,並規劃於20243月上架第二批碳權商品,將新增自然碳匯,如植樹造林等碳權商品,讓企業有更多元之選擇 。自願減量額度交易的性質較類似「基線與信用交易」,由企業提出自願減量專案,若達成減碳目標,就能取得可拍賣之碳權,販售給有碳費抵換等需求的開發單位或企業。

(二)  碳稅

碳稅如同我們日常生活中會面對的營業稅、關稅等,是由財政機關統一徵收,稅收進入國庫後,即為整體政府的財政收入,這些稅收的用途得用於社會福利、發展基礎建設等,台灣所訂定之氣候變遷因應法並不採行此種制度,而係採行碳費徵收。

(三)  碳費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並於同法第33條規定:「前條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如下:一、排放源檢查事項。……十三、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研究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意即徵收之碳費挹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以協助企業減碳等專項用途,其等同於環保署所徵收的「空污費」「水汙費」等,是依據特定目標課徵、且需用於對應項目的「特別公課」,收取後必須專款專用。 

    相較於其他國家選擇碳稅制度來達到減碳目的,台灣則是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採用碳費徵收機制,並預計於2024年開徵,是目前唯一採用碳費制度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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