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6 16:15:09lawnet880880

尋找逃妻登廣告 已違反個資法

台中市一男子,因大陸籍妻子離家出走,遂於報紙刊登「尋找逃妻」,惟內容除揭露妻子姓名、出生年月日外,也揭露其妻之居留證號碼,一審被依違反個資法判3月徒刑。

該男與大陸籍妻子因車子使用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問題起爭執後,雙方因而分居且相互聲請保護令。該男不滿妻子將孩子帶回大陸老家,突發奇想於前年11月間在報紙刊登廣告「尋找逃妻」,內容不但有妻子的姓名、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還寫著「妳自10月底離家迄今行蹤不明,盼見報後立即返家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其妻在報紙上看到內容後,先後委託3名律師提告。

該男原辯稱,他不懂法律,不知道將妻子資料登報有什麼嚴重性。後又改口尋人啟事的標題「尋找逃妻」是報社業者自行所加,他是為了要求妻子回家才利用妻子個資,並不逾越個資保護法中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高院法官認為林男知悉妻子將孩子帶回大陸,雙方也有聯繫管道,實無透過刊登尋人啟事而尋妻的必要,其所為是非法利用其妻個資,無正當性可言。

最後高院法官考量林男為訴請履行同居之訴,一時失慮而刊登尋妻啟事,駁回其上訴,予以緩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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