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3 16: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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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隱形眼鏡觸法
多起民眾因不了解藥事法相關法規,而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或代購
來路不明、無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的隱形眼鏡,遭違反藥事法相關
規定處罰。
依藥事法第13、40條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隱形眼鏡屬第二級
醫療器材列管,必須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領得「醫療器材
許可證」後,始可輸入、販售。
另依101年1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藥商得於郵購
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規定,網路仍不得販售
保險套、血糖機、體脂計、拋棄式隱形眼鏡等第二、三等級醫療
器材。
衛生局再次提醒民眾購買隱形眼鏡時,應向合法之藥商選購,並注意
包裝上是否有依規定標示「商品中文名稱」、「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製造廠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以保障自身健康。
民眾欲查詢產品資訊,可參閱行政院衛生署藥物許可證資料庫(網址: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222-7777張貴如 小姐 華誠律師網、大法網部落格:http://www.lawnet.com.tw/asp/Service01.asp
http://www.fda.gov.tw/licnquery/DO8180.asp),查得經行政院衛生署核
准之隱形眼鏡廠商及產品品項,供購買產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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