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財政部函令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
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
負納稅義務之意,稱之為「租稅法律主義」。按租稅債權債務關係
為法定之債,僅在具備法定課稅要件時始發生債之法律關係,即課
稅要件或減免要件為國會保留事項,不得委由行政機關之法規命令
制定,除非有法律明確授權,始得以法規命令補充之。
若法律僅為概括授權時,此種概括授權所定之命令只能就執行
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能超過法律授權之外,
逕行訂定課免稅要件或制裁性條款,且概括授權之施行細則僅為行
政規則,僅能闡明立法者之意旨,作為執行稅法之統一見解,不得
增減法定納稅義務,否則對法官及對人民均無直接之拘束力。
因租稅係對人民之財產權加以干預,是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之
前提,且輔以明確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故租稅依據之法律應使
納稅義務人有明白認識之可能,課免稅要件盡可能明確,使人民對
其納稅義務得予以預測且能確切預測為事先計算。
然而掌管租稅之財政部,過去頒佈諸多令函,對於影響納稅義
務人權利之相關規定,卻屢屢略過法律保留,代替立法機關發佈行
政規則,並以該行政規則作為課稅之依據,顯然忽略行政規則僅能
就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增減法定納稅義務之原則。
近來大法官連續頒佈釋字第705、706兩號解釋,均針對財政部
以行政函示或行政規則作為課予納稅義務人之要件,認為違反租稅法
律保留原則,顯示財政部歷年來所依循之函示或行政規則有諸多可議
之處,更反應現行財政部所依循之行政規則是否適當,有賴人民加以
一一檢視,避免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受到不當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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