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6 12:25:57 lawnet880880

校園安定的基礎 教師權益保障法制

教育為百年樹人大計,教師是作育人才的推手,向來享有社會崇高

尊榮之地位。然而,近年社會結構轉變,自由風氣逐漸瀰漫於校園,教

育主管機關、學校、教師、學生之間環環相扣的特別權利關係,已逐漸

蛻變,為人師表者,傳道解惑之餘,充分瞭解自己的法律權益內容,妥

適的主張應用於工作環境,本身就可作為法治教育的良好示範。從而認

識與教師息息相關的各種法定機制,應是基本的職場素養。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治現況,與教育相關者,有下述相關的會務機制:

一、 教師會:

法律依據: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所成立,分為以下三級。

(一)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此職業團體在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成立,為老師的專業組織及勞

動組織。負有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參與教育問題、協

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等重大任務。目前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

方教師會,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

本會下設有各級教育委員會,目前有高中職教育委員會、私校教育委

員會、性別教育委員會、生態教育委員會、原住民教育委員會,以研

究及解決各層級教育問題。

(二)   地方教師會:

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

(三)   學校教師會:

學校教師會應參與的會議為:一般校務行政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安置

輔導小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二、 教師評審委員會

法律依據: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

任務如下: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教師長期聘任

聘期之訂定事項。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教師資遣原因認

定之審查事項。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其他依法

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三、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法律依據: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之。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
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定訂有「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

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四、 教師工會

法律依據:依工會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成立。

各縣市教師職業工會係在10051日陸續成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則在

同年711日召開成立大會。本會係以團結全國教師暨其他教育人員,維護學

生受教權益,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

公平正義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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