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三法」通過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
立法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公布修正「地政三法」,「地政三法」
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定於一百零一年八月
一日施行,以達到有效促進房地產交易公開透明之目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2項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
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
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經營代銷業務
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平均地權
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修正後的條文規定,未來不論是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完成不
動產買賣案件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天以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
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也規範
預售屋的買賣交易,要求經營代銷業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
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
而對於逾期未登錄或不實登錄者,法條也規定了相關罰則。關於權利人部份,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規定權利人若逾時未登錄或不實登錄,經限期改正而
未改正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而對於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等專業人士,若逾期未登
錄或不實登錄者,依照地政士法第51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
等規定,則將直接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
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現制買賣土地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係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為稅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222-7777張貴如小姐 華誠律師網、大法網部落格:http://www.lawnet.com.tw/asp/Lifelaw01.asp
基;買賣房屋應課徵之房屋交易所得稅,係按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
後之所得額課稅,個人出售房屋如未申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始按房屋評定現
值依所得額標準推計課稅。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通過後,不動產評價基準公
正客觀,有助於奠定未來不動產實價課稅的稅改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