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9 10:23:47 lawnet880880

「地政三法」通過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

立法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公布修正「地政三法」,「地政三法」

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定於一百零一年八月

一日施行,以達到有效促進房地產交易公開透明之目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2項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

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

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經營代銷業務

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平均地權

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修正後的條文規定,未來不論是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完成不

動產買賣案件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天以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

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也規範

預售屋的買賣交易,要求經營代銷業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

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

 

    對於逾期未登錄或不實登錄者,法條也規定了相關罰則。關於權利人部份,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規定權利人若逾時未登錄或不實登錄,經限期改正而

未改正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而對於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等專業人士,若逾期未登

錄或不實登錄者,依照地政士法第51條之1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

等規定,則將直接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

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現制買賣土地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係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為稅

基;買賣房屋應課徵之房屋交易所得稅,係按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

後之所得額課稅,個人出售房屋如未申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始按房屋評定現

值依所得額標準推計課稅。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通過後,不動產評價基準公

正客觀,有助於奠定未來不動產實價課稅的稅改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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