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2 16:11:13 lawnet880880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之影響與運用2

五、違反修正後個資法之民、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第二十八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一、公務機關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非公務機關則負負過失責任,但舉證責任倒置,由非公務機關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

二、將賠償總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之限制,提高為新臺幣二億元。但如其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則不受二億元之限制。

三、如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第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二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二)刑事責任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一、修正主觀構成要件,不具營利意圖者,亦構成犯罪。

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者,亦須處罰。

三、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刑罰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期能遏阻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

 

六、合理使用範圍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一、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例如:社交活動等)或家庭活動(例如:建立親友通訊錄等)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則予以排除。

二、另外對於一般人在其個人社群網站上,如部落格或Facebook等張貼與朋友間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亦加以排除。

 

七、結論

此次修法中,已將修正前之個資法大多數不足之處予以修正,包括規範之

主體不再有行業別之限制,規範之客體亦不再限於數位資料,將任何
自當事人

處蒐集或間接從當事人取得
資料均加以限制,不再限定於電腦處理範圍內,亦

將民事罰則由新台幣二千萬元提高至二億元,並將刑事責任及範圍擴大,加重

處罰並且將不具營利意圖之行為亦納入規範當中,至於針對一般人所擔心之人

肉搜索問題,即將自然人對他人的個人資料利用行為也包括在內,但如為個人

日常生活中合理利用行為或是
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

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則予以排除。

惟因為新修正之個資法不再限制產業及一般人,為避免政府公務機關及一般

私人企業或個人無法於時間內將所有相關因應措施予以完成,
因此正式施行

日期尚待行政院及法務部研擬當中,原預計於今年20127月間正式公告施行,

而日前新上任之內閣因認對業界衝擊甚大,因而指示相關政務委員協助,於2

月內完成評估報告,再決定何時施行,故是否能如期於今年7月正式施行上路,

尚有疑義,惟目前仍展開相關宣導之工作,為之後正式施行預先因應。

 

免費諮詢專線:(04)2222-7777 張貴如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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