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與賠償4
参、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
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
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雇主依上開規定,得主張抵充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 勞保傷病給付:抵充工資補償。
(二) 勞保失能給付:抵充殘廢補償。
(三) 勞保喪葬津貼:抵充喪葬費賠償。
(四) 勞保遺囑津貼:抵充死亡賠償。
二、雇主未為勞工依法投保,或將勞工薪資以多報少:
(一) 勞工保險條例72條:雇主應按勞保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
(二) 勞工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勞工保險給付之代替權利,本質上
仍屬勞保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職業災害補償金額(最高法院
87台上2281、99台上178)。
三、商業保險(團體保險)可否主張抵充?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旨在分散風險,不在追究責任,與保險制度將個人
損失間接分散給社會成員之制度不謀而合,應可主張類推適用勞基法
第59條,始符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5台上854)。
四、加害人損害賠償金?
加害人之賠償金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與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金,
兩者意義性質迥異,雇主自不得執勞工之遺屬對第三人之有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而拒絕補償或主張抵充。(最高法院85台上2178)
肆、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之抵充
一、勞動基準法第60條:
雇主之職災補償,可抵充雇主因同一事故對勞工之損害賠償金額。
二、商業保險,雇主於負賠償責任時,不得主張抵充:
職業災害中若僅請求損害賠償,雇主對其支付保費之團體保險金,不得
主張抵充(最高法院68台上42判例、92台上2687)。
伍、職業災害補償,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一、否定說:最高法院89年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肯定說:極少數實務見解採肯定說(最高法院95台上854)。
陸、勞工片面和解之不利益
一、民法第276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
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二、但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如民法第188之僱用人、勞基法第62條
之事業單位等):
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僱用人、事業
單位)於全部清償後,依法(民法第188條第3項、勞基法第62條第2項)得向
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受僱人、最後承攬人)求償,則債權人向該有負擔部分
之債務人免除部分債務,將毫無意義。
例如:勞工片面與肇事同事和解,或與最後承攬人為部分和解,其他未受償
金額,不可再向雇主或其他上包承攬人求償(台灣高等法院89勞上易11、90勞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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