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1 15:45:13 lawnet880880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與賠償4

参、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

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

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雇主依上開規定,得主張抵充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  勞保傷病給付:抵充工資補償。

(二)  勞保失能給付:抵充殘廢補償。

(三)  勞保喪葬津貼:抵充喪葬費賠償。

(四)  勞保遺囑津貼:抵充死亡賠償。

二、雇主未為勞工依法投保,或將勞工薪資以多報少:

(一)  勞工保險條例72條:雇主應按勞保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

(二) 勞工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勞工保險給付之代替權利,本質上

    仍屬勞保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職業災害補償金額(最高法院

    87
台上228199台上178)。

三、商業保險(團體保險)可否主張抵充?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旨在分散風險,不在追究責任,與保險制度將個人

    損失間接分散給社會成員之制度不謀而合,應可主張類推適用勞基法

59條,始符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5台上854)。

四、加害人損害賠償金?

    加害人之賠償金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與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金,

    兩者意義性質迥異,雇主自不得執勞
工之遺屬對第三人之有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而拒絕補償或主張抵充。
(最高法院85台上2178

 

肆、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之抵充

一、勞動基準法第60條:

   雇主之職災補償,可抵充雇主因同一事故對勞工之損害賠償金額。

二、商業保險,雇主於負賠償責任時,不得主張抵充:

    職業災害中若僅請求損害賠償,雇主對其支付保費之團體保險金,不得

   主張抵充(最高法院
68台上42判例、92台上2687)。

 

伍、職業災害補償,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一、否定說:最高法院89年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肯定說:極少數實務見解採肯定說(最高法院95台上854)。

 

陸、勞工片面和解之不利益

一、民法第276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

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二、但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如民法第188之僱用人、勞基法第62

之事業單位等):

   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僱用人、事業

單位)於全部清償後,依法(民法第
188條第3項、勞基法第62條第2項)得向

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受僱人、最後承攬人
)求償,則債權人向該有負擔部分

之債務人免除部分債務,將毫無意義。

例如:勞工片面與肇事同事和解,或與最後承攬人為部分和解,其他未受償

金額,不可再向雇主或其他上包承攬人求償(台灣高等法院
89勞上易1190勞上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