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專利實施許可是專利權人實現其專利價值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
促進專利技術推廣應用的重要方式。大陸國家知識産權局於2001年
12月17日頒布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産
權局局長令第十八號),並於2002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對於規範
專利實施許可行為、避免專利糾紛的發生、促進專利權的運用等發揮
了重要作用。隨着中國大陸知識産權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尤其
是第三次修訂後的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施行,現行辦法的一些
條文已經與上位法的有關規定不相符合。國家知識産權局因此對《專利
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該局局長於日前簽署第六十二
號局令,公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定於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計二十二條條文,進一步簡化
和完善了當事人申請備案的有關程序。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
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國家知識産權局規定的其他方式辦理專利實施許
可合同備案相關手續;第十一條規定國家知識産權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
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備案;
第十四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在專利
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
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備案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知識産權局建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數據庫,公眾可
以查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狀態。以上修正均出於為當事人和社
會公衆提供更優質更便利服務的考慮。
此外,根據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共有專利權的實施
許可備案進行了調整,於第三條規定以共有的專利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
同者,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另有規定外,
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時取消了委託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規定。
另外,第十二條增設不予備案之事由,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實施許可合
同不予備案通知書之規定,以及於第十三條明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
國家知識産權局發現備案申請存在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並且尚未消除者,
應當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向當事人發出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
案通知書。第二十條並規定申請備案時,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
回的,不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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