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7 15:39:30 lawnet880880

加強公司治理-新公司法修正梗慨

公司法與企業的運作及股東權益息息相關,自有與時俱進而為修法之必要,
始能符合國際潮流,適合企業使用,而有利於公司治理制度的長遠發展,
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立法院於民國百年六月十三日三讀通過公司法
修正部分條文
,修正第 10156158168177177-2183204230
267條條文;並增訂第167-3條條文。並於629日 修正公布,而自71
開始實施。爰就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加強公司法制管理部分:
公司法第10條增訂第3款規定,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
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辦理仍未辦妥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
以此督促公司遵守法律規定、司法判決及行政命令。
公司法第156條原本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
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因公司停止公開發行對於股東亦是利害攸關,故於
該條第3項增訂,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此外,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
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亦會影響股東
權益,故於該條第5項增訂,證券主管機關就此情形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股東會出席委託書送達時間及股東行使表決權方式之意思表達時間,
公司法第177條及第177條之2,原本規定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然
為配合實務運作,因此修正為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又因電子通知已被廣
泛採用,故於第204條增訂,董事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
電子方式為之。

二、提高企業自治彈性部分:

    企業買回庫藏股並轉讓給員工是為激勵員工,希望員工長期持有並留
在公司服務,如果員工取得股份後立即轉讓,就會喪失激勵員工並留住員
工的意義。因此增訂第167條之3規定,公司以庫藏股做為員工獎勵時,可
以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能轉讓。

公司法第156條第4業已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
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
並不以現金為限。故於第
168條增訂,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以因應企業經
營的實際需求。但為保障股東權益,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
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又為確保退還財產估價的合
理性,退還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
師查核簽證。

公司法第158條原本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
所得之股款收回之。
然在實務上,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應由公司視
其財務狀況,而為妥適安排,不宜逕以法令限縮企業之資金規劃。故將
該條修正為:「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俾讓企業財務可在無
損及股東權益之前提下彈性運用。

三、其他

    依公司法第183規定,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分發
各股東。又第230條也有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上開資料之分發,自須耗費相
當之人力、物力,因此公司法修正,特於第183條增訂,上開議事錄之
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及於第230條增訂,
上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
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以便減少紙張、節能減碳,提升股務相關作
業之效率及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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