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服眷縛
部長鈞鑒︰
民為新竹空軍第22村榮眷羅○○之子羅○○,為眷舍的「權益承受」問題,去年提出了「訴願」之申請後,貴部給了副本,洋洋灑灑有十餘頁之多,駁斥民所提之訴…緊咬「眷管條例」五年時效的法條不放…還拿出上方寶劍說是「總統」明令公佈的。
至於修訂過之「眷管條例」條文,是否確實轉達到基層;榮眷看不看得到;看不看得懂,好像那是榮眷她們家的事,貴部政戰局眷服處官員說沒告知義務,惟既無告知義務,又為何要懲處業管失職人員?同為國防部的聯勤留守業務處、主計局…等單位為何對榮民及眷屬薪餉、教育補助費…的發放會以信函逐一告知?﹙且印好表單附件﹚,軍眷身份證換發也有以信函通知,並再三叮嚀…而「眷服處」是太上單位?一切作為不用告知相關特定對象,且想唬弄百姓將法規的「起始發生效力時間」與「命令轉達」有否混為一談。
姑不論「法」,在「情」「理」面也總該有交代或配套措施,如房舍收回後榮眷的安置問題…他們從不會去考慮,因為事不關己。有子女的會接往同住,但是,沒子女的榮眷呢?主要的是眷村是她們一生生活的地方,也是她們的根,政戰局眷服處卻毫無人性的刨了她們的根,講難聽的,是讓她們死無其所。
曾詢問大部份榮眷,大多數不知道眷管條例「權益承受」已修改為五年的期限限制,而多數之榮眷所以沒發生問題,是因為原持有人﹙榮民﹚逝世不到五年,眷村即改建完成抽籤分發,一併辦理了「權益承受」,至於眷村改建一拖再拖,超過了五年期限、命令下達未能追蹤考核貫徹執行…,這些難道是榮眷的錯?是她們「未依規定在五年內辦理權益承受」一句話即可掩飾承辦單位所有的疏失?
官員拿的是人民納稅的錢,使用社會資源,聘請法律顧問、知名律師全副武裝、肆無忌憚、大刀闊斧的與手無寸鐵的榮民榮眷對抗,為自己的眷改執行不力被監察院糾彈,修改﹙縮短民法規定十五年權益承受時限為五年時效追溯亦有爭議﹚規則,構陷榮民榮眷,這豈是政戰局當初設立「軍眷服務處」、訂定「軍眷服務事項」的宗旨?
民契而不捨各方奔走申訴,新竹地方政要會同軍方人員開會研究補救之道,告之以法院宣告當事人「禁治產」,當可作為「不可抗力」之事實,應可解套。經過年餘之奔波,終於取得新竹地方法院對當事人「禁治產」之宣告公文,惟上呈國防部後,又被無情的駁回,理由仍是「未依『規定』在五年內辦理禁治產宣告…,難不眷管條例之「不可抗力」因素,只是瘖啞者的耳朵?解釋認定權都在眷服處?直教人心灰意冷,無語問蒼天。
況監護宣告事由之發生,非於法院宣告之當日發生,豈可據以為時效之起算日?若於法定五年申請期限內,發生監護宣告事由,當事人又何須申請監護宣告?
貴部政戰局眷服處官員,信誓旦旦胸有成竹的告知︰不論「訴願」或「行政訴訟」迄無成功之案例,覆文仍大言不慚的書明「…迄今未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法定訴訟期限,其處分已告確定,而喪失權益承受權。」眷服處官員既已言明「訴訟無成功之案例」,當事人又何須螳臂擋車、狗吠火車不自量力進行訴訟?「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第十條第五項為「國軍眷舍﹙籍﹚管理之督導事項」;第六項為「國軍眷村服務、宣教、救﹙慰﹚助、…」;由本案顯示國防部總政戰局對國軍眷舍﹙籍﹚管理之督導不周,對國軍眷屬之服務、宣教亦未盡心力,致眷村改建問題叢生。監察院亦於100.01.20對「國軍眷村改建嚴重落後」提出糾正,並謂︰眷改工作執行進度延宕,…眷服處人力及專業不足…,顯見眷管單位確有疏失。
本案絕非單一個案,僅是冰山一角,許多類似案件,因榮眷媽媽們不識字、不諳法令,被業管單位威嚇勸說,給予少許補償金,以「違佔戶」簽結,,法制官卻視而不見,只會對弱勢的榮民榮眷作無情的打擊,殊感可悲。
希望部長能察納基層榮眷心聲,速謀補救之道,家母已九三高齡,雖已失智,卻還知道整天嚷著︰「我要回家!」,為人子女的不希望在她在有生之年,這卑微的要求成為絕響的遺憾。敬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