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30 16:01:55Tao
原教觀測站:原民民族教育權未獲落實
民主法治國家的精神,強調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以及依法行政等等信念。如果空有法令規定,但掌握權力者卻未能尊重少數、依法行政,落實弱勢者受法令保障之權利,則有失政府之職責與民主之精神。
檢視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法令,確實發現政府未落實原住民民族教育權。關於原住民民族教育權,《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教育法》均有相關之條文規定,以下則闡釋相關法令之條文並說明其未落實情形。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意為 原住民有自主的民族意願,國家對於原住民的教育(尤其是民族教育)應依其意願,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換言之,若原住民有接受民族教育之意願,政府有責 任提供原住民就讀民族教育之機會。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7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本條文再次強調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的權利。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條規定:「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 化」。而所謂民族教育,同法第4條規定:「……民族教育係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民族文化教育。」同法第5條更具體地指出政府應 設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教育體系,條文中規定:「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之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 體系。」
綜合這三種法令各條文之規定,原住民所擁有的權利既是法令所保障者,政府就不應等到原住民族爭取了才考慮是否設立,而是應主 動設立,以利其就學。可是現行之原住民族教育(尤其民族教育),並未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未提供原住民選擇接受民族教育的機會,而且也未設立 任何民族學校(來義中學與南澳中學不是民族學校,它只是多為原住民學生所就讀的學校),以利原住民就學。
或許政府或一般人會認為此時 應先健全原住民的一般教育,而尚無設立民族學校之必要。如果抱持這種想法,則已經違反憲法「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的規定了。因為這個意願是指原住民 族(需求)的意願,而不是政府(設立)的意願。政府不但應對原住民的一般教育有責任使其健全,也有責任提供原住民之民族教育,這應是雙軌齊驅並進的。
依據法令,原住民民族教育與一般教育應是平行且具同等位階,應獲得政府相同的重視,可是事實卻不然。政府並未依法行政,落實原住民民族教育權。《原住民族教育法》完成立法程序已超過10年,但是有關民族教育的實踐卻還停留在邊陲或附加式的地位。
資料來源:2009-12-23╱台灣立報╱第11版╱原民╱陳枝烈 (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檢視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法令,確實發現政府未落實原住民民族教育權。關於原住民民族教育權,《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教育法》均有相關之條文規定,以下則闡釋相關法令之條文並說明其未落實情形。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意為 原住民有自主的民族意願,國家對於原住民的教育(尤其是民族教育)應依其意願,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換言之,若原住民有接受民族教育之意願,政府有責 任提供原住民就讀民族教育之機會。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7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本條文再次強調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的權利。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條規定:「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 化」。而所謂民族教育,同法第4條規定:「……民族教育係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民族文化教育。」同法第5條更具體地指出政府應 設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教育體系,條文中規定:「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之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 體系。」
綜合這三種法令各條文之規定,原住民所擁有的權利既是法令所保障者,政府就不應等到原住民族爭取了才考慮是否設立,而是應主 動設立,以利其就學。可是現行之原住民族教育(尤其民族教育),並未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未提供原住民選擇接受民族教育的機會,而且也未設立 任何民族學校(來義中學與南澳中學不是民族學校,它只是多為原住民學生所就讀的學校),以利原住民就學。
或許政府或一般人會認為此時 應先健全原住民的一般教育,而尚無設立民族學校之必要。如果抱持這種想法,則已經違反憲法「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的規定了。因為這個意願是指原住民 族(需求)的意願,而不是政府(設立)的意願。政府不但應對原住民的一般教育有責任使其健全,也有責任提供原住民之民族教育,這應是雙軌齊驅並進的。
依據法令,原住民民族教育與一般教育應是平行且具同等位階,應獲得政府相同的重視,可是事實卻不然。政府並未依法行政,落實原住民民族教育權。《原住民族教育法》完成立法程序已超過10年,但是有關民族教育的實踐卻還停留在邊陲或附加式的地位。
資料來源:2009-12-23╱台灣立報╱第11版╱原民╱陳枝烈 (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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