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張姓女子,在網路上購買5件衣服,全部寄回要求退貨,賣家發現吊牌剪掉、衣服腋下有體味,還有去餐廳用餐沾染的味道,於是拒絕退貨,這名張小姐在網路上PO文,大罵賣家將別人退回不要的衣服再賣給她,還揚言向媒體爆料;然而賣家不服氣,在網路上人肉搜索,巧合的是,發現張小姐曾穿上網購衣服,和朋友到牛排館吃飯拍照留念,控告張小姐恐嚇誹謗,張小姐最後認錯還道歉。
台中張小姐花了3000多元,網購5件衣物,其中包括深藍色、毛領雙排扣大衣,雖然在7天鑑賞期內辦理退貨,但賣家發現,退回的衣物穿過有異味。網路賣家王小姐:「上衣的腋下有滿重的體味,然後還有我們去餐廳用餐,穿出來的那種味道沾染。」
消費者張小姐在PTT網站上留言大罵,白色上衣棉絮沾染嚴重,看起來髒髒的,裙子吊牌脫落,5件衣服的染料味都很重、刺鼻,意圖以輿論達成退貨目的,賣家要求澄清網路上不實言論,張小姐寄恐嚇信件,威脅賣家退款,揚言要向媒體爆料。
賣家不服氣,在網路上人肉搜索,發現張小姐和朋友去牛排館吃飯慶生、拍照留念,身上穿得就是網購來的深藍色上衣,因此控告張小姐恐嚇誹謗。台中地院發言人林三元:「她承認說她在網路上面,去妨礙當事人名譽的這個部分是不對的,所以她也跟她(業者)道歉。」
消保法第19條規定,網購商品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條文裡沒有明文規定,7天鑑賞期可不可以將衣物穿出門,但消保官說消費者在7天猶豫期內,可以「必要的」鑑賞、試穿商品,將網購來的衣物穿出去,就算是「過度使用」。
雖然曾聽聞國外有人買了衣服,穿出去之後,在7天鑑賞期內照樣退還,但台灣消保官解釋,應該是讓業者有合理的生存空間,也合理的保護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