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06 21:25:33伏特加
限定繼承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以您的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您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幫他們還債。
如果有好幾個繼承人共同繼承,其中一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除非拋棄繼承,否則全部視為限定繼承。
l 選擇限定繼承,就可以不必擔心突然冒出來的債權人向您追索過世親友生前的龐大債務(就算被追索,您也只要以過世親友的遺產為限度償還即可),但因為這樣可能會影響到這些債權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呈報「遺產清冊」以辦理限定繼承。
l 繼承人不清楚遺產狀況的建議處理方式
【辦理程序】
1、一定要在親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去向其過世時住所地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如果開具遺產清冊之時間不夠,則於上開期間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時聲請延展期間;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的話,您應該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去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
2、「遺產清冊」應記載過世親人之財產狀況及您已知過世親人之債權人、債務人,以方便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會公告一定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其債權,在這段期間內,您不可以對過世親人的任何債權人還債,否則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
3、如果過世親人的債權人不於法院公告期間內報明債權,而您也不知這筆債權存在,則這個債權人只能就剩餘遺產行使權利。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繼承新制:http://www.moj.gov.tw/lp.asp?ctNode=22766&CtUnit=5985&BaseDSD=7&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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