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31 19:07:42百姓可點燈

厲鬼站出來 讓惡官受懲

十五年前江國慶因女童遭姦殺案被刑求冤死,臨刑前遺言要化作厲鬼來索命,其母與其在夢中相見,要他自己去找兇手,為自己洗刷清白。當年被告江國慶被軍中八大酷刑折磨至認罪,旋即遭槍決,經過十五年,被監察院與檢方認定是誤判。江家可以申請國賠3000萬元,然而再多的賠償也無法換回一條寶貴的生命,及彌補親人的傷痛。

這件不公不義的冤案,促成軍中高階多人升官發財,獎章、獎金等等的發放,竟然是草菅人命換來的,不知其在夜深人靜時心可安否?而如今該案有沉冤得雪的機會,卻已過了公務員懲戒追訴期,對於違法失職人員就真的「無法可管」嗎?
司法程序是無證據就不可隨意定罪,這是對基本人權的保障,但是濫權違法官員卻卻可逍遙法外,做錯事由國家來賠償,獎金卻可安然入袋。惡官如此胡作非為,領的獎金與冤獄的賠償卻要全民來買單,這樣公平嗎?所以化作厲鬼的江國慶,要為自己站出來,讓濫權違法官員,受到應有的懲戒,希望冤案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