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4 00:08:25kuofuh

債權讓與轉讓

債權讓與轉讓

 

債權轉讓,法源依據為民法294-306條,可以自行寫明債權轉讓證明書即可,不過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去向不明,可以向法院民事庭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亦有登報方式通知。

上一篇:本票裁定

下一篇: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