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3 23:39:58kuofuh

本票裁定

 

 

【票據種類】

本票是票據的一種,票據有三種支票、本票、匯票。

一、支票: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郵局不在金融業者之內,國庫支票亦非票據法上之支票。

二、本票: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三、匯票: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債權人執有本票的優點】

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支票、匯票必須另行起訴或發支付命令,方可取得執行名義。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5 條)。

本票有二類

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 CP)分為交易性商業本票亦稱第一類商業本票(CP1)與融資性商業本票(CP2)亦稱第二類商業本票。

交易性商業本票:係指因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之交易票據。

                  再區分為:1、向銀行申請,由銀行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須經票據交換所交換、未獲兌現列入退票紀錄。

                            2 一般文具店購買之本票,俗稱「商業本票」或「玩具本票」,只要必要事項記載完整,仍然具有完全之本票效力,絕對不是玩具。(例:以下附件即屬之)

融資性商業本票:係指工商企業為籌措短期營運資金而發行,並經簽證機構簽證及承銷後於市場流通之商業本票,為貨幣市場主要交易工具之一。

以上二種執票人均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記載

一、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120條)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2.一定之金額。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4.無條件擔任支付。5.發票地。6.發票年、月、日。7.付款地。8.到期日。

二、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記載少了其中任何一項本票就無效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11條)。所以收到本票時一定要仔細核對以下事項:

1.票上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不能塗改,塗改則本票無效。

3.發票的年月日,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且涉及發票人的行為能力是否具備的認定。

4.載明「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

5.發票人親自簽名。(一定要盯著發票人親自簽名,而且簽名前務必先核對身分證,以免冒名頂替)

 

三、其他未記載影響本票效力不大。例如:

1.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分期清償之債務,債權人通常會要求開立不填到期日之全額本票,以便在未如期清償時,即可提出法院作本票裁定;如果一經填寫到期日,只能待到期才可本票裁定)

2.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3.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4.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1.         金額有無錯別字或塗改或不一致現象。金額若有錯別字或塗改現象,則本票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11條)。因此反面解釋金額不能改寫。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7條)。這部分是不用探求當事人真意,逕以以文字為準。

2.         付款地、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填寫,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將來本票裁定求償時,付款地關係到申請的管轄法院為何。

3.         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如果發票人是公司行號,必須大小章都要蓋齊,並填上統一編號,甚至當場驗看證明文件。

4.         保證人或共同發票人最好在發票時共同簽發,以增加求償對象(但無法對保證人作本票裁定)。

5.         約定利率填寫: 利率沒約定是年利率百分之六。利率約定如果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利率要記明在本票上。

6.    票據法上沒規定的事項,寫了沒妨礙,但不會有票據法上效力,如違約金縱使寫了,也不能作本票裁定。只有民法上效力,只能依民法上的請求另外主張。又如在本票上劃平行線,等於沒劃,因為平行線是支票專用的規定,本票不適用。

如何追索

提示:執票人出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請求付款。

時效:(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有記載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期間。

無記載到期日(即見票即付之本票):從發票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期間。

時效完成之補救:

1.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若執票人未能在三年的追索期間內對發票人進行追索的話,則三年過後,就僅能就僅能就發票人所受的利益限度內,請求償還。稱「利得償還請求權」。

2.依原因關係請求償還,即取得本票的基礎法律關係如買賣、借貸、租賃或賠償損失。

本票裁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1.  管轄法院:付款地法院,未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如果付款地只寫「台北」二字則台北、士林、板橋三法院均有管轄權,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898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

2.  相對人:含發票人、共同發票人都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但保證人、背書人都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50年台抗字188號)。
發票人死亡後繼承人亦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理由是非訟事件只作形式上審查,有無繼承權,是否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非訟事件不能調查審理,無法作判斷。但是非本票裁定的相對人,並不是就可免除票據責任不用還錢,執票人還是能以訴訟程序提起訴訟或發支付命令求償。

3.  提出正本:本票為絕對之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執票人聲  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之裁定時,應提出本票正本。(75.07.10(75) 廳民三字第 1406 號函)

4.  除權判決:遺失本票即喪失占有,公示催告聲請人既已喪失本票之占有,形式上已非本票執票人,即與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要件不符。(72 年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5.  裁定金額:票面金額,利息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可聲請6﹪(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違約金不是票據法上債務,不可聲請裁定。

6.  非訟事件:不論是債務否存在,本票形式上合法,法院就會裁定,故本票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即使簽章是偽造的,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 五十年六月六日 、五十年度第三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52台抗字163號)

本票債務縱已因清償而消滅,發票人應另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本票裁定中法院不會去理會債務是否已清償的(56年台抗第714號判例)。

既然是非訟事件只作形式上認定,相對的就沒有確定債權的效力,債務人隨時可提起確認債權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29 )。縱執行受償完畢亦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7.  取回擔保: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確定,係屬非訟事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有否之效力,發票人仍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且此項確認之訴起訴並無期間之限制。 (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42號判例參照)。尚難認為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72.05.02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不能取回假扣押提供之擔保。

8.  提示期間: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於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124條準用66條準用45條)。本票發票人所負付款責任,係第一次之絕對責任,執票人縱令不於付款提示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發票人仍不免其付款之責,本件執票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制執行,應予准許。(73.07.26司法院 (73) 廳民一字第 574 號)

9.  公示送達:不能送達可聲請公示送達,登報以公示送達方式確定後即可執行拍賣債務人財產。

10.     查調財產:債權人持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無須另行檢附裁定確定證明。(88.04.01財政部台財稅 字第 880179004 號函)

11.     中斷時效:聲請本票裁定只有請求的效力,所以不論裁定是否確定,請求後六個月內必須起訴或強制執行,才能中斷時效。(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例)

12.     債權憑證: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於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應發給債權憑證,執行名義不以具有實體法上確定效力之執行名義為限,則本票裁定,於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自應發給債權憑證。(司法院 (81) 廳民二字第 13793 號函)

 

上一篇:假扣押流程

下一篇:債權讓與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