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2 17:58:41管仁健

我們那被國軍姦殺的姊妹們(管仁健/著)

    一九四九年中國內戰的局勢逆轉,老蔣帶著上百萬的殘兵敗將退守台灣,接著又有長達三十八年,人類歷史上最長時間的軍事戒嚴。國軍原本在大陸就紀律廢弛,待遇又低,老蔣還限制軍人結婚,加上島上軍民比例嚴重失衡,以致軍人強姦婦女的案件層出不窮。

 

    當時刑法裡的強姦還是自訴罪,官方可在事發後,軟硬兼施的要求被害人和解,並壓制不曝光於媒體。然而比強姦更殘酷的姦殺,官方就用軍法「速審速決」,以免傷害國軍形象。但是台灣封閉的司法系統,審理水準如何,大家已自有定見;而更加封閉的軍法系統,大家必然更有「定見」。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台北縣汐止鎮北江里的吳×漢、葉×蘭夫婦家中遭搶,兩人遭砍殺七十九刀身亡。警方經指紋比對,於八月十三日在屏東縣林邊鄉七里橋,逮捕海軍陸戰隊九九師六五七團四一○營四連步槍上兵王文孝(二十二歲,雲林人),他供稱與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共同犯案,並輪姦葉×蘭,三人因而在八月十六日被警方逮捕。

 

    蘇、莊二人在法庭自稱是遭警方刑求,才寫下「自白書」(警訊筆錄),劉則始終未承認。雖然他們提出不在場證明,卻不被採信,而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被判死刑。部分承辦人員遭檢察官偵查涉及刑求,但最後都獲不起訴處分。

 

    由於台灣的軍法機關獨立封閉,又重視速審速結,王文孝已在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一日被槍決;但其他三名被告,即使依刑法三審定讞,早該執行死刑;馬英九任法務部長時,與最高檢察總長陳涵研議,先後提出三次非常上訴,雖然都遭最高法院駁回,但馬英九仍以為本案疑點重重,主嫌尚未與三名共犯對質,就先因軍法而遭槍決,如今「死無對證」,所以堅拒簽署三人的死刑執行令。

 

    接下來三任法務部長廖正豪、城仲模、葉金鳳,也都未批下行刑令。二○○○年民進黨執政後,兩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施茂林,依舊不批執行令。另外則在人權律師蘇友辰的搶救下,高等法院於二○○三年一月十三日還以罪證不足,由死刑改判無罪,蘇建和三人因而重獲自由。但在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並在二○○七年十一月一日,由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這個案件促使台灣人更重視刑事訴訟法制及警察制度的改善,也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受矚目也最具爭議性的案件。

    另外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大法官會議的釋字五八二號解釋,也否定了「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的判例。簡單解釋就是在同一刑案中,有甲乙丙三名被告,三人即為「共同被告」,若甲乙兩被告都自白坦承犯行,就是「不利於己」的自白。但丙如果堅稱無犯案,即使甲乙都自白犯罪,也指證丙是共犯,仍不能被視為有效的證據。台灣的司法雖然越來越進步,「無罪推定」也成了常識,但回首往事,還是有許多令人不勝唏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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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政府統治台灣不久,司法史上就爆發過類似的「共同被告自白案」,與同案被告因軍法先遭槍決,致無法對質而產生的懸案。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三日,台中縣沙鹿鎮鹿峰村的十七歲少女吳×英(又名×玉),與已婚的二十六歲哥哥吳×及村童共八人,同去村後鹿寮山撿拾相思樹枝,大家各撿各的,在山上便分散了。直至下午七時許,同去的村童都回家了,惟她一人未返,全家焦急,其兄吳×則沿原去路尋找。在距離他家約一公里的桃子崙山上,發現其妹吳×英已被姦殺於相思樹下,他一時慌張,隨把屍首揹起回家,再向清水警察分局報案。

 

    檢察官林汝燦,法醫邱六班的驗屍報告裡可見:「處女膜已破損,會陰唇傷裂一公分許,陰部左右兩邊小陰唇內裂傷,血跡糊模,最重要的致命傷在於脖頸處約四平方公分大之硬物勒剋傷痕,窒息而死」。而吳×英生性單純,曾在一間織布廠當女工,因機器聲音太大,管理員要靠近她的耳邊指導工作,被她認為對方態度不雅,就連工資也不要就回家了,可見死者潔身自愛,本案絕非情殺,而是姦殺。況且死者身高一六八公分,同村鄰居陳×又曾見三名壯漢企圖搭訕,但聽不懂對方說話,種種跡象顯示,應是外省籍軍人的輪姦殺人。

 

    這個命案讓中部居民人人自危、謠言滿天,台中縣議會議長李晨鍾,會晤林鄉長與方警察局長後,請求當局要在最短期間內破案,甚至願設法籌撥經費或懸獎緝兇。軍方迫於民意壓力,二十三日晚間八時公開宣布破案。台中憲兵隊和警察局逮捕死者鄰居鍾慶川 (十九歲),與軍人鄭功欽 (二十歲)、樊輝光 (二十九歲) 與王錫畯 (三十八歲) 四人,轉解軍法機關訊辦,國軍輪姦殺人的傳言終獲證實。而本案進入軍法機關後,審判進度也就不為外人所知了。

 

    但是到了隔年(一九五二年)六月十二日,台中地院刑庭吳運祥推事,卻在宣判文裡提到:「鍾慶川共同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外提到「兇手鄭功欽、樊輝光,前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判處死刑,業已執行在案。」為何破案時的四名兇嫌,兩人已由軍法判決槍斃,一人卻交地方法院處理,還有一人卻「人間蒸發」了。

 

    又過了一年,這個案子仍未終結。鍾慶川雖然一、二審都被處死,但他母親鍾林氏良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獲得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到了一九五三年九月三十日,高院刑庭主辦推事葉樹琠,合議推事袁潤堂、歐陽本,重行調查審理終結,查出該案發生時,鍾慶川是在家中,且有被害少女父親吳×及其兄看見,並到庭作證,可見是因他最初在警局的舉證,致使鄭、樊兩軍人被捕而不能不伏罪,因懷恨反將他牽扯在內,圖謀報復,故將原判撤消,改判鍾慶川無罪。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六日,檢察官再向最高法院上訴,又被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結果鍾慶川被高院「死罪加無罪除以二」,改判為無期徒刑。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法院以鐘慶川在過去未滿法定年齡時,由其母代為上訴,現已在獄中滿二十歲了,仍由其母代為上訴是違反程序,故判決上訴駁回,纏訟多年的軍人集體姦殺少女案終告落幕。但他究竟是見義勇為,向警方提供線索破案的證人,還是與軍人一起輪姦殺人的兇手,因為軍法的封閉與草率,也就無人能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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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五○年代的台灣,老蔣從中國帶來的「老兵」(是真的很老的兵),性侵害或性騷擾婦女的問題極為嚴重。那些「有飯就吃、有覺就睡、有女人就上、有仗就打、打不贏就逃」的兵油子,犯下了無數令人髮指的罪行。光是老蔣拘押政治犯作精神改造的「仁愛教養所」,所在地的台北縣土城鄉,就連續發生幼童與孕婦慘遭中年軍人姦殺的悲劇。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點,土城鄉農豐街八號之一廖珍開的麵店,來了一名中年外省人,雖然穿著便服,但仍可感覺是軍人。他在酒足飯飽後,又在街頭閒逛,先後誘拐八歲男童杜×珍、張×山、商×俊與他十一歲的姊姊商×娟四人,原本騙說要請他們去看電影,結果卻帶他們去埤塘村崙仔山摘水果。他故意要三男童在山腰守候,只帶女童商×娟繼續登山,女童不肯,他竟強擄直奔,三男童見狀無法制止,只得狂奔下山求救。

 

    被強擄的女童商×娟,遭中年軍人在草叢裡強姦後,還慘遭勒斃棄屍。兇嫌犯下獸行後逃往新店鎮,又因搶劫路人的皮箱雨傘被警方逮捕。警方查證後發現,兇嫌楊明清(四十七歲,四川人)是軍人,因賭博虧空公款而開小差,一九五六年又因盜賣軍火被軍法判刑三年半,但他並未被軍方監禁,只是在鶯歌營區服勞役,如今他又外出犯案。軍方因軍紀廢弛,造成土城鄉幼女被姦殺,民眾卻都敢怒不敢言。

 

    一九五九年四月十日下午,土城鄉頂埔村的大暖坑山,又發生一屍兩命的姦殺案。死者鄭×琴 (二十八歲) 夫婿翁×榮,在內湖鄉永盛煤礦工作,每週只回家一天,家中還有六歲男孩與四歲女孩,而死者已懷孕七個月,為人嫻淑勤儉,與鄰居相處也和睦。

 

    為了節省家用,鄭×琴常於每天下午二時前往附近大暖坑山上,砍些竹子及雜木挑回家燒飯,不料竟因此遭歹徒殺害。在另一山頭與死者相距約一千公尺處,三名採茶少女都看到有一穿白上衣黃褲子的男子,曾與死者拉扯,後來又跑進營房,當地村民雖懷疑又是軍人所為,卻又不敢公開談論。

 

    死者之夫因是贅婿,嫌岳家環境混雜,乃偕死者遷出另立門戶,竟成了警方調查的重點。另有線報提到一可疑男子,曾藉詞至死者家中借砍柴刀;還有一可疑男子,曾數次至死者家中攀談,而死者的娘家又甚為複雜,所以警方一直將偵查範圍,鎖定在死者週遭的親友,而不敢往軍方追查。雖然本案證據確鑿,刑總法醫沈國藩驗屍時從陰道內取出的分泌物,以及死者左手指甲中的半黑半白毛髮一縷,兇手應該不難找,但本案卻仍然膠著了將近一年。

 

    直到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台灣省警務處刑警大隊才宣佈破案,兇手果然是附近營區的軍人成家才(四十歲,湖北人)。警方公佈的資料顯示他的素行不良,中日戰爭期間在中國是「汪偽政權別動隊」成員,但為何來台後卻成了偉大的國軍,警方並未說明。

 

    另外警方公布的資料裡還提到,成家才在營區附近以性好漁色出名,死者鄭×琴的母親、四伯母、鄰居寡婦游×秀與另一蘇姓婦人,都曾被他強姦,連其他同袍都不恥他的作為,應該是很容易鎖定兇手。但為何本案拖延這麼久?是否還有共犯?軍警究竟有何難言之隱?因為時過境遷,也就難以追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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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人姦殺婦女的案例,在軍民比例差距更大的前線外島,加上完全都是軍管,情況更加慘烈。尤其金門在瞬間湧入十萬大軍,百姓縱有千百個不願意,軍隊依然直接進駐民宅,在陽盛陰衰,軍民雜居的情況下,難免不出事。一九五八年七月十三日,金城鎮大古崗村的少女董×卿,在自宅遭古崗砲兵勤務連戴姓士官姦殺。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金沙鎮陽宅村七十七歲老婦,也遭軍人姦殺。但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發生在更前線的烈嶼(俗稱小金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點,小金門卓環國小四年級的學生林×芳(九歲),家人發現她沒回家而到處尋找,結果竟陳屍於西宅村忠義廟附近的草叢,穿著的運動褲一邊被褪下,內褲又有血跡,明顯是被姦殺。由於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灣剛舉行首次的國會全面改選,結束兩蔣以來「老賊代表」的時代;而郝柏村擔任行政院長後,民間「反軍人干政」的氣勢越來越盛;這起令人髮指的女童被姦殺案,兇手大概又是軍人,自然引起當地居民的緊張氣氛。

 

    因為小金門島上並無檢察官與法醫,也沒有辦理命案的刑警,大家擔心軍方是否會護短,金門地檢署檢察長陳聰明與警察局長林世當,於是趕緊指派檢察官涂春生與刑警隊長翁宗堯,搭乘專船前往相驗。而首位金門籍的金防部司令官顏忠誠中將,痛心軍紀廢弛、愧對鄉親,也下令烈嶼師必須全力協助檢警辦案,在多方壓力下,軍方才配合交人。

 

    翁隊長根據西宅村村民指證,有位下士陳志峰(二十一歲,屏東人),曾對林×芳讀中學的姊姊有不軌企圖,且當天中午也在林宅附近徘徊。經查十日上午,他與其他五名軍人飲酒,下午又一起去釣魚,但案發時間則行蹤無法交代。而他汗衫上的血跡,送往台灣由刑事局比對,發現與林×芳血型、DNA完全吻合。但兇手是現役軍人,涂檢察官因而處分不起訴,將全案移送金防部軍法組處理。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凌晨,陳志峰在紅山靶場被槍決。

 

    陳志峰與同僚上午飲酒、下午釣魚,中間還犯下姦殺案,這樣敗壞的軍紀,軍方是否應賠償受害者家屬?但事實證明卻很難。根據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駁回董×卿之兄董×堅的訴願書所載:「董×卿君係遭古崗砲兵勤務連戴姓士官姦殺,案發後戴君自殺。肇事士官觸犯強姦殺人罪時,固係軍人身分,惟係官兵個人之犯罪行為,非因執行軍事勤務所致,國防部不予補償,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所訴核不足採。」看來前線家裡有女眷的居民,還是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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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也別以為台灣的軍人大多駐紮在有圍牆的營區,女性同胞就不會像前線離島那樣危險。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的蟾蜍山,是空軍用雷達監控敵機,控管所有我方的飛彈和戰鬥機接戰程序,比一般軍事單位管制更嚴格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如果沒發生女童姦殺案,很少有民眾知道在台灣大學附近,還有這樣一個超機密的軍事單位。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點,兩名修理水管的士兵,在廁所外面的空地上,發現了奄奄一息的五歲女童謝佩×,全身赤裸,下體大量出血,嘴角有瘀血,在緊急送往附近的陸軍八一七醫院急救後依然不治。謝佩×的父親謝×偉,是台北縣警局永和分局的警員,母親陳×桃四天前,剛受雇於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社熱食部幫傭。因為謝佩×長相甜美,官兵都很喜愛,母親就很放心的讓她在福利社附近玩耍,不料竟發生這樣的慘劇。

 

    這件駭人聽聞的女童姦殺案,不是發生在深夜偏僻的暗巷,而是在青天白日下、戒備森嚴的軍營裡,當時民進黨執政的阿扁市長,要求軍方在一個月內交出兇手。龐大的破案壓力,逼得空軍總部組成「○九一二專案小組」,約談了福利站所有員工及支援士兵,但卻毫無所獲。

十月一日調查局對這些人全部實施測謊,結果只有上兵江國慶一人未通過。十月二日晚間,

 

    軍方把江國慶送禁閉室,由少校保防官鄧震環及上尉保防官何祖耀進行訊問並自白。十月四日江國慶寫下自白書(只有日期,沒有時間),下午一點半軍事檢察官訊問後仍自白,五點被看守所收押。十月三日上午,軍事檢察官再次訊問江國慶,他再次自白後,於十月二十二日被軍法起訴,但江國慶卻在十一月五日初審時翻供,並聲稱是在禁閉室被刑求才自白犯案。

 

    十月九日,江國慶被解除禁見,在與父親江支安在看守所面會時,說到自白是因刑求,之後每次會面與家書裡,都仍作相同陳述。十二月二十六日,初審被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但在隔年的三月二十七日,國防部覆審時案情卻逆轉,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的自白出於威脅利誘,撤銷判決發回更審,然而空軍作戰司令部仍然交由與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在六月十七日判處死刑,八月十四日執行完畢。

 

    江國慶被槍決前三個月,台中市連續發生二起女童遭到性侵害案。不尋常的是這二件案子的犯案手法,也是使用尖銳異物殘害女童下體。另外的一項巧合,嫌犯也是空軍作戰司令部裡案發期間的現役軍人。雖然江國慶早已經被槍決,其父江支安仍然四處陳情,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五月完成調查報告,負責的監委江鵬堅從各項疑點展開調查,報告中提出多項疑點,建請國防部提起再審或是非常審判,不過這時江國慶已被槍決十九個月了。

 

    江國慶到底有沒有犯罪,我沒有司法調查權,確實無法論斷;但我卻能從上訴理由中,看到軍中司法制度的荒謬。例如不具司法人員身分的政戰官涉及刑求不當取供,軍法官不具合法身分,重審時交由同樣三名軍法官等,多項違反程序正義的司法過程。但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不僅未依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著手研究,直接就駁回江國慶案非常上訴的聲請,軍法其實是比司法更需要民間監督。

 

    (註:江老先生十多年前就曾向我投訴,但我是落拓潦倒的文人,只能以拙作在部落格上為他伸冤。該案直到二○一一年才出現轉機,馬總統也親自登門道歉,拙作因而廣為媒體記者引用與摘錄,維基百科也引用過,盼能聊慰抱憾以終的江支安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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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遠山區、前線離島,甚至戒備森嚴的營區,都曾出現過國軍姦殺案;然而最讓台灣人難忘的案子,應該就是發生在台北市中華路,展覽國軍光榮「戰」史的「軍史館姦殺案」吧!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住在三重市五順里的台北市景美女中二年愛班學生張×貞,因為學校規定的軍訓課要交作業,就由哥哥以機車載送到國軍歷史文物館找尋資料,約好一小時後在原地方接她回去,但卻沒接到人。她的家人向軍史館所在的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及住家所在的三重警分局報案,警方陪同她的父親及友人去軍史館搜尋,但軍史館卻以非開放時間為由,拒絕警方進入。

 

    六月二十一日,軍史館讓警方及家人進入,但空軍機械學校四十四期畢業的館長李明德上校,始終不讓警方進入館長室及會議室,只是向張家人保證軍史館很安全,一定是張×貞逃家。張家人要求觀看十九日當天的監視錄影,館方起先推託「白天不錄、晚上才錄」;後來又改說「端午節三天假期沒錄影」。警方與張家人無奈,只好在報上發布「戴眼鏡,頭髮及肩,當天穿白色上衣,咖啡色喇叭褲與白布鞋,屬瘦小型」的尋人啟示,懇請社會大眾協尋。

 

    六月二十二日一早,北市、北縣兩地警方共同研判,張×貞父親是司機、母親做成衣加工,還有兄姊在讀書,家境清寒,不可能是遭到綁架勒贖,必定是在軍史館失蹤,警方與家屬堅持一定要看到錄影帶時,軍史館卻拿五月十九日的錄影帶出來搪塞,企圖包庇嫌犯。

 

    六月二十三日深夜,警方根據張×貞哥哥的說法,當時他在門外等候,曾有穿著運動服的軍史館士兵詢問他有什麼事,於是報請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蔡顯鑫,要求當天值班的士兵,全部換穿運動服供他指認。在更衣時,警方發現一兵郭慶和(二十一歲,桃園人,住南投,父母離異,與母親同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入伍)行動遮遮掩掩,警方又在他胸前發現抓痕,於是要加以審問。軍方卻以郭慶和是軍人,必須交由軍事檢察官審問攔阻,所幸檢警人員以受害者家屬已向警方報案,受害者既是平民,檢警當然可介入偵辦,且懷疑軍史館是第一現場,必須全部封閉,由警方鑑識人員採證,軍方擔心新聞鬧大才讓步。

 

    經過連夜審訊,郭慶和終於坦承當天因館長連休兩天,他見張×貞瘦弱可欺,就誘騙她到三樓的館長室強姦。但張×貞極力掙扎,不但打翻了館長室內的東西,還抓傷了他,於是他在慾火攻心下,竟把張×貞勒死後姦屍,再用垃圾袋把屍體包好,載到台北縣板橋市和土城市交界的五權公園丟棄。

 

    凌晨三時,檢警要帶郭慶和去起屍時,兩名軍人也跟上車,二人在車上竊竊私語,商議如何讓郭慶和不要跟警方「說太多」,以便留待軍事檢察官審問。到清晨五時,因郭慶和不願說出詳細棄屍處,起屍工作沒有著落,兩名軍人又告訴警方,要將郭慶和帶回部隊。為此軍警又起衝突,警方見狀況不對,直接將郭慶和帶回縣警局,由局長劉勤章出面將人扣下。郭慶和至此才知大勢已去,向檢警供出了正確棄屍處。但他在起屍過程裡,依舊不時對記者露出笑容,一副完全無所謂的樣子,態度令人髮指。

 

    雖然檢警宣佈破案,但媒體記者卻認為軍方態度曖昧。首先是軍史館館長李明德在國防部的記者會上坦承,二十一日他上班後,發現館長室洗手間內有不明毛髮,洗手台下的水管破裂,內務櫃物品也散落地上,卻只令人將現場清理乾淨,並將郭慶和調回勤務指揮部。但張×貞的家人十九與二十日都曾到軍史館找人,二十一日還找到李明德本人要求調閱十九日的錄影帶,李明德明知張×貞的失蹤與軍史館有關,為何還要湮滅證據?他若不是太笨,就是他太「聰明」,這些舉動是企圖包庇或由軍方私了,也就難以判斷了。

 

brightn 2013-07-31 10:55:24

好文
不過有江國慶的前車之鑑
要如何知道前面被處死刑的偉大國軍不會是其他的江國慶呢?
或是也有可能只是被抓出來的代罪羔羊?

.. 2012-04-06 18:23:03

不知道您有沒有關於,1994年11月3日楊景逢事件
的看法或說明
以及自料等!

唐凡惟 2011-05-26 20:40:15

楊斯年醫師於民八十六年的"敘述"江國慶寫的彷彿如"編劇"===>原資料於谷歌。另附簡略資料於下。



冤賠修法 江國慶案可望賠上億
更新日期:2011/05/26 17:59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將死刑執行賠償金改為新台幣5000元折算1日,並刪去最高上限。未來若三讀通過,江國慶家屬可望獲賠上億元。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審查司法院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兩案都初審通過,將送院會公決,冤獄賠償法並將更名為刑事補償法。


由於江國慶15年前疑遭軍方錯殺,現由軍事法院再審,未來江國慶若獲平反,江家可聲請冤獄賠償,立委因而關切冤賠法死刑執行部分賠償金額。


依照冤獄賠償法現行規定,對死刑執行者的賠償計算,應以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1天賠償新台幣1000元到3000元,最低賠償金為1000萬元,最高上限3000萬元。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呂學樟等人認為,人的生命無價,人死不可復生,建議刪去最高金額上限,民主進步黨立委黃淑英也指出,若江國慶只獲賠3000萬元,對家屬來說太少,要求提高每日賠償金。


經立委提案與司法院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將死刑執行賠償金改為每日以5000元折算,最低賠償金仍為1000萬元,但沒有最高金額上限。


若未來三讀通過,以江國慶21歲即遭槍決及當年國人平均餘命76歲計算,江家約可獲賠1億多元。1000526


(圖為江國慶母親,中央社檔案照片))

[DOC]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報告格式範本」說明資料2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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