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09 08:42:00鐵臂人

寄居

今天在審理一件貸款案時
發現我的當事人
也就是借款人
他已經在去年八月和他的太太離婚了
但是在他的戶口名簿裡
他那已經離婚的「太太」
依然『寄居』在他的家裡

對於這種社會現象
在剛結婚的我看來
算是一件很鳥不起的事情
所以我就問我的副理
如何闡釋這種似是而非的「婚姻關係」?
他的人生歷練豐富
應該能給我一個比較合理的解釋吧!?

我們家副理想都沒想
就告訴我說這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
差別只是在「付款方式」的不同罷了
以前婚姻持續的狀況下採用的是『月結制』
每個月不管嘿咻幾次
都只要付一次生活費就夠了
現在離婚了
對不起!『月結制』就不適用囉!
得改採『次數制』了
每嘿咻一次就得收一次錢……..

想想也真覺得有點道理
真的越來越佩服我們家副理了
對岸有本『毛語錄』
我想也來搞個『沈語錄』好了
好跟大家分享一下他老人家對於人生的一番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