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3 19:00:00令狐衝

第804篇 : 詹宏志 < 玫瑰,不要哭… >

2007年的1月23日,自由之日,我有一個忙碌的下午,兩個一場接一場的記者會,都是我猜想可能與台灣網路產業發展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

前一場是我主持的PC home Online網路購物推出<24小時到貨專區>的記者會,後一場則是網路業者反對台灣「雅虎奇摩」(www.tw.yahoo.com)購併「無名小站」(www.wretch.cc)的記者會。(如上圖)

前一場活動為什麼重要?「24小時到貨」的概念,做為一個口號容易,但做為一種服務卻是笨工夫與硬工夫,那可是要決心、要投資、要系統能力、要規模經濟,缺一不可的,台灣網路購物走到這裡,已經是一條通路的不歸路,它的服務門檻將會愈來愈高,而它與其他通路分工、分市場份額、分行為分配的態勢也將愈來愈清楚了。但一家廠商與一個記者會的衝擊還小也還早,服務的漸進規模才是觀察的重點。

反對台灣雅虎購併無名小站為什麼重要?

當時我在記者會慷慨陳詞,試著想解釋清楚一種產業環境的論述,第二天的報紙好像只八卦式地把它寫成「詹宏志摃上鄒開蓮」,並且說鄒開蓮在同業圍剿下如何委屈,在她自己的記者會上不禁潸然淚下(如下圖)。
但玫瑰,玫瑰,請不要哭(Rose是鄒開蓮的名字)。

報紙上不準確的轉述絕非我的原意。

一百年前一位推理小說家洪納(如下圖:E. W. Hornung, 1866-1921)曾寫了一部處處嘲諷福爾摩斯的小說《業餘神偷萊佛士》(如下圖:Raffles, the Amateur Cracksman, 1899),他在題詞頁裡卻說:「本書獻給柯南道爾,這是我真誠的恭維形式。」(To A. C. D., this sincere form of flattery.)

的確,如果我的發言明言我對雅虎與無名小站合併的反對,這真是我真誠的對台灣雅虎(當然也就是對鄒開蓮)的肯定。
一開始我就說了,PC home Online對同業間的分合交易從無意見,這一次也不例外。

我們甚至認為更多的購併交易是台灣網路產業所需要的,更多的交易意味著更多的力量重組,也有更多的價值被實現(包括無名小站的創業者與投資者能夠實現獲利),光是交易本身所帶來的「價格記錄」(也就是「行情」)就意義非凡,這都是能夠進一步活絡市場的。而雅虎在台灣的工作同仁能把網站經營到支配性的優勢地位,現在又努力不懈,想買下流量驚人的新興網站,這種積極態度只能佩服,負面批評是不適合的。

但除了做為一個與台灣雅虎不得不有競爭的網路業者,我自己個人長期以來辦雜誌、寫文章,一些朋友的確也是期待著我發言做為一個網路環境的觀察者與評論者,如果以這樣的身份來觀察台灣雅虎與無名小站的合併,卻又感覺到這個事件對台灣網路發展環境並不有利,值得大家對這件事多一點討論。

(我的意思是說,我的意見也不見得是對的,多一點討論對台灣網路發展策略的形成總是好的吧?)

先說托辣斯的競爭環境吧。經濟研究發現,市場獨佔型的企業容易做出不利於消費者的價格決定或變更,也更有機會利用優勢地位不公平地排除其他企業參與競爭,所以許多國家通過某種反托辣斯的立法,希望盡量讓社會維持一種競爭狀態的機會,不要讓某些產業裡有過強大的獨佔事業的形成。

但什麼才算是競爭狀態的機會?以肩負台灣反托辣斯法案精神的<公平交易法>來看,它的的競爭定義條款就明言:「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也就是市場上至少要維持有兩家以上的事業彼此有能力就價格或其他條件向消費者爭取交易機會,這才是競爭環境的意義。

但如果一個公司因為努力與良好的服務而「自然形成」獨佔狀態,那我們為什麼又要反對好公司呢?或者某些產業本來就有一種容易形成獨佔的狀態,並沒有其他事業願意參與競爭,所以反對獨佔也不是絕對的,而是對擁有獨佔地位的企業的某些行為要加以約束。

在台灣<公平交易法>裡也明訂了某些行為是受到限制的,在第十條關於獨佔事業之禁止行為裡就說:「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以台灣雅虎去年在台灣對網路拍賣交易者加收交易完成費的過程來看,它的確是能夠利用優勢地位片面決定商品與服務價格(它當然可以辯稱收取成交費是市場上常見的practice),消費者幾乎沒有選擇,這就是缺乏競爭;雖然我參與經營的<露天市集>是那一波事件的受益者,但我仍然要說,沒有競爭的環境對消費者是不利的。

自由市場的社會裡,有時候對托辣斯企業的形成、和托辣斯企業的行為是小心謹慎的,因為托辣斯存在恰恰會讓「自由」變得「不自由」,消費者或貨品提供者都面臨選擇減少的「不自由」;但我們憂心托辣斯的負作用並不是用來「懲罰」成功者的,判定與結論也應該很小心。

美國過去幾個關於托辣斯企業的有名處理案例,像強制AT&T分拆、限制微軟對瀏覽器與作業系統綑綁,一個例子是阻止獨佔企業形成,一個是限制獨佔企業行為(但沒有阻止它的繼續存在)。

自由經濟社會對有獨佔地位形成之虞的「企業結合」也有嚴格限制,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也有明文規定,要求事業因結合而享有獨佔地位的結合行為必須申報,至於結合的禁止與否,看的是結合行為對「整體經濟利益是不是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如果結合對總體經濟有利,雖然社會犧牲若干缺乏競爭的不利,也還是好事一樁;如果顛倒過來的結果,就無論如何應該阻止了。
↑圖說 : 無名小站站長簡志宇...


台灣雅虎購併無名小站,是否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我看起來分明不是如此。

這件企業結合在台灣網路產業裡將形成好幾項服務的「絕對傾斜」,其中又以對網路廣告價格的「片面決定能力」最為嚴重,這對其他網路媒體、廣告主選擇、消費者閱聽選擇都是重大的「不利益」,卻沒有其他可以想像的整體經濟利益,這當然不是台灣網路的好消息。

不要忘了,無名小站崛起的時候,正是因為還有廣告市場可以挹注,無名小站的退場卻連帶造就廣告市場的壟斷條件,也就是連下一個無名小站崛起的路途都阻絕了,未來的網路創業者能夠選擇的市場支援是變少了。
當然,鄒開蓮說得很對,長期而言,最後的決定者在市場與消費者,不然有了雅虎又還來無名呢?

只是獨佔環境的確容易延宕創新與服務的來臨,對新來的創業者相對不利。如果雅虎與無名的結合能夠解除這些疑慮,當然應該得到我們大家的祝福。

但既然有了<公平交易法>,又有了納稅人買單的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這個影響重大的網路交易案,應該有較慎重的審理過程吧?

或者借用這個機會讓大家多說一點話,討論一下網路環境的維護與治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