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1 00:14:05Klug Doris

【刑法】90律師2

甲曾犯貪污罪,入獄執行,尚於兩年徒刑時,因合假釋條件,經假釋出獄後,在某私人企業任職。惟因先前之貪污事件,屢受同事乙、丙、丁三人之冷嘲熱諷,心頗憤X,乃思加以殺害。某日,持刀侵入乙宅,將乙殺害後,旋開車馳赴丙宅,見丙與其妻A正於門前路旁洗車,乃持刀猛刺,因丙閃躲,致誤刺A之腹部,頓時鮮血如注,經送醫急救,仍告藥石罔效。甲殺人後立即開車逃逸,至某路口時,忽見B之背影酷似丁,遂加足馬力衝撞,致B當場死於非命。試問甲應如何論罪科刑?


【擬答】

一、甲進入乙宅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居罪
  侵入住居罪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為成立要件。甲未得乙之同意且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持刀進入乙的住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甲對其行為有認識,且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侵入住居罪。


二、甲殺害乙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
  甲持刀刺乙致乙死亡,客觀上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也在乙死亡的結果上實現了,甲對其行為有認識,沒有任何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殺人罪


三、甲持刀朝丙猛刺,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甲持刀朝丙的方向猛刺,但因丙之閃躲未刺中,甲的行為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故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但因甲基於殺人故意而著手,並無其他阻卻違法或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殺人未遂罪。


四、甲猛刺丙,誤中A,致A死亡,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
  客觀上甲的行為導致了A的死亡,且A的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已經該當。惟甲主觀上並未認識其行為會波及A致A死亡,並無殺人故意,故不成立殺人罪。


五、甲猛刺丙,誤中A致A死亡,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客觀上甲的行為導致了A的死亡,且A的死亡結果可歸責給甲。但甲主觀上要攻擊的人是丙,卻誤中第三人,學說上稱此為『打擊錯誤』,通說認為於打擊錯誤,對誤中之客體阻卻故意,惟甲應可以認知拿刀刺人,其攻擊對象必會閃躲,且附近尚有其他人,可能誤傷或誤殺,而依題示甲並未認知,故有過失,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甲無其他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過失致死罪。


六、甲開車加速衝撞B,致B死亡,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
  甲開車行經某路口,見B背影酷似丁,誤B為丁,而開車加速衝撞,導致B死亡,其開車衝撞的行為製造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而風險也在B的死亡結果上實現了。然甲主觀上所想像的殺害客體是丁,卻誤B為丁,學說上稱此為『客體錯誤』,通說認為因為所謂故意是指對構成要件的認識,亦即故意只需要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本案甲對於殺人罪構成要件事實—侵害他人生命法益—有所認識,並不因為未正確認識其身分—構成要件未描述的事實—而阻卻故意,故本案甲有殺人之故意,無其他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殺人罪。


七、競合
 1甲成立:二個殺人既遂罪、一個殺人未遂罪、一個過失傷害罪、一個侵入住居罪。

 2論罪:本案涉及『想像競合、牽連犯、連續犯』等三種競合關係,學說上通說及晚近實務對於競合的順序認為『先連續,餘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種處斷』,本案甲基於殺人的連續犯意,犯兩個殺人既遂罪、一個殺人未遂罪,依連續關係,論以一個殺人既遂罪。因甲誤傷A之一行為該當與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與連續殺人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論以連續殺人罪。另甲侵入乙宅,係為殺害乙,有方法結果關係,故連續殺人罪與侵入住宅罪以牽連犯競合之結果,從一重處斷,論以連續殺人罪。

 3科刑
  a甲犯連續殺人罪,得就殺人罪的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宣告其刑。
  b甲因於假釋期間故意犯罪,致有期徒刑宣告,其假釋應撤銷,繼續執行其未執行完畢之二年有期徒刑,於二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始執行連續殺人罪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