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1 00:11:27Klug Doris

【刑法】91律師4

甲因經濟不景氣,公司裁員,致失業多時。某日,見鄰近公園有一神智失常男子A手指上帶有一枚鑽戒,遂花言巧語將其騙走﹔嗣至附近B餐館用餐,飽餐一頓後,藉口如廁,而逃之夭夭﹔未久,行至陋巷,見有一打扮入時婦女C獨自踰踰而行,乃趨前奪其項上珍珠項鍊,得手後正擬逃逸,因C緊拉其衣服不放,甲遂將其推倒在地,致C手腳多處擦傷﹔甲急於逃逸,在路旁隨手攔下一部計程車,即搭車遠颺 。惟行至某偏遠處,甲對司機D出言威脅,不但拒付車資,且喝令D將身上現金全部掏出,得款後揚長而去。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


【擬答】

一、甲騙走A之鑽戒
(一)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詐欺罪之行為人師詐術使相對人限於錯誤而為物之交付致生財產損害為要件。本案甲對A花言巧語,唯A乃神智失常之人,對事之是非難有認識判斷之能力,故無陷入錯誤之可能,詐欺罪構成要件不該當, 不成立詐欺取財罪。

(二)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甲係因見A為一神智失常難斷事理之人,使起意對其花言巧語以取得鑽戒,其應認識到A無陷入錯誤之能力,故甲無詐欺故意,不成立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一項竊盜罪
 1竊盜罪之成立,客觀上以行為人未得物之持有人同意,破壞其持有而建立自己之持有為成立要件。本案甲取走A之鑽戒,因A神智失常無認事能力,無法為有效之同意,故甲之行為竊盜罪構成要件該當。
 2甲對其行為有認知,且具不法意圖與所有意圖。且甲其他無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竊盜罪。


二、甲至B餐廳用餐尿遁
(一)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1甲至B餐廳用餐依交易上習慣,乃默示通知B其具有支付能力,唯甲並無支付意思,故甲之行為可謂詐術之行使。B因而給付甲乙食品而後甲尿遁使B蒙受財產上損害,甲之行為詐欺罪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甲對自己的行為有認識,且具有不法意圖與獲利意圖。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詐欺取財罪。

(二)甲就受B餐廳之服務部分,同(一)論述,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二項詐欺得利罪。


三、甲奪取C之項鍊得手:
(一)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
 1客觀上甲以不法腕力加諸於C之身體,破壞C對項鍊之持有,而建立自己之持有,搶奪罪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甲對自己的行為有認識,另具不法意圖與所有意圖,無其他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搶奪罪。


四、甲得手後 因C緊拉其衣服,甲將C推倒在地致C受傷
(一)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
 1甲搶奪C之項鍊得手,但因C緊拉其衣服,甲為防護已得手之項鍊,而對C施強暴行為,將C推倒在地,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甲對其行為有所認識,無其他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準強盜罪。

(二)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甲推倒C致其手腳擦傷,且甲認知其行為,並無其他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普通傷害罪。


五、甲對D出言要脅,拒付車資,強另D交付現金
(一)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取財罪
 1甲對D出言威脅,因該地地處偏遠,D因害怕甲可能傷害自己,且求助無門,故在無法抗拒之情況下,將現金交付給甲,D因而受財產損害,強盜取財罪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甲對其行為有認識、亦有不法所有意圖,且無其他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強盜取財罪。

(二)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
  同(一)論述,甲就D不敢收取之車資,成立強盜得利罪。


六、競合
 1甲騙走A之鑽戒,成立竊盜罪。
 2甲至B餐廳用餐後尿遁,成立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一行為侵害B餐廳一個整體財產法益,法條競合。
 3甲奪取C之項鍊得手,成立搶奪罪。
 4甲推倒C部分,成立準強盜罪及傷害罪,一行為侵害C之財產法益、身體法益 該當數罪名,想像競合。
 5甲要脅D之部分,成立強盜取財罪與強盜得利罪,一行為侵害D之財產法意,法條競合。
 6上述五部分再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