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1 00:02:18Klug Doris

【民法】90律師1

試闡述民法上所謂之「處分」,其意義有幾種?又下列條文所謂之「處分」,其意義有何異同?
(一)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二)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三)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擬答】
一、民法上之處分,從最廣義到最狹義,可分為三種:
(一)最廣義之處分:含法律上處分及事實上處分。所謂事實上處分係實際就標的物加以物質上改變,所謂法律上處分則含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
(二)廣義之處分:係指法律上處分而言。
(三)狹義之處分:僅指處分行為,包含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二、
(一)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立法目的在維護物之經濟上利用價值,故此之所謂處分,應採上述之廣義見解,認為係法律上處分,兼含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

(二)民法第一百十八條係民法關於無權處分之規定。此處之處分應指狹義之處分,亦即僅指處分行為。蓋基於私法自治所衍生之契約自由原則,無權出賣他人之物之契約仍屬有效,僅其處分行為因欠缺處分權而效力未定。

(三)民法第八百十九條二項之處分應採最廣義見解,認為兼指法律上處分及事實上處分,蓋其規範目的在保護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惟其中法律上處分在此應僅指處分行為而言,蓋關於負擔行為並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即便共有人未得他共有人同意就標的物為負擔行為,其負擔行為仍為有效,僅處分行為因無完整處分權而效力未定而已。
春藥 2020-02-24 13: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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