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0 13:44:23Lin

繼父逞私慾性侵女兒 桃園地院判他十年

桃園一名林姓繼父看見未滿14歲女兒獨自在家之際,性侵她6次,最後被害人母親發覺後報案處理;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指出,被告坦承犯行,又考量他要負擔被害人教育費等因素,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桃園一名林姓繼父為了一逞私慾,95年10月起,看見妻子不在家時,竟然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兒,強行性侵,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指出,被告前後一共對被害人性侵六次,性侵後又要求被害人不准跟母親說明,被害人當時也不敢加以反抗。

徐培元庭長表示,被告在98年2月性侵女兒後,經由被害人母親發覺,立即報案處理,法院合議庭法官審理後,雖然每罪七年,最重可判處三十年,法官考量被告還要負擔生計等,加上犯後坦承,合併應執行十年。

針對再婚關係家庭,桃園縣張老師基金會總幹事涂喜敏表示,如家庭中有孩子進入青春期時,母親要加強子女有關自我保護觀念,同時一旦發現孩子看見丈夫時,有逃避等舉止,就要進一步瞭解,以免孩子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