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4 18:43:53  雅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59碰撞萬
——參考法條——
刑法
第十二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車族理法院60
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61碰撞篇車族理法院6263停車篇車族理法院64
違規停車而傷人的刑責65停車萬
小陳住在台北郊區,社區内的住戶多半是通勤的上班族,但是因為停車位的售價太高,小 陳和他的多數鄰居一樣,每天下班後,總是和鄰居們作車位「卡位戰」。
某日小陳回家時間比以前晚,住家附近巷子内都已經停滿了車,小陳為了趕快回家休息,不 得不將愛車停在巷口和幹道的交岔路口,匆匆地回家休息了。不料當晚,有青少年飆車,不 慎撞上小陳的愛車,送醫後不治死亡。小陳該為趟車少年的死負責嗎?
•解析:
小陳因為找不到停車位,不得已將愛車暫停巷口的情形,相信是不少開車族朋友的共同經 驗。至於巷口轉彎處是否適合停放車輛,會不會影響來往車輛駕驶人的視線,往往就被忽視 了。況且,以往不少人以為刑法理論上有所謂的「交通信賴原則」,也就是說汽車駕驶人可以 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本來就應該遵守交通規則,同時也當然要盡必要的注意謹慎地採取 適當之行動;所以如果是因為對方不適當的行為,例如違規、超速等情形而發生事故,駕驶 人對於這樣不可預知的對方違規行為,並沒有預防的義務,而不必負責。也就是說,如果是 因為對方超速或其他違規的情形撞上自己的車,即使自己的車是違規停車,但因為自己只是 單純的一般交通違規,所以不必為對方的傷亡結果負責。不過這樣的想法,可能要做修正 了,因為最近最高法院就曾經對類似的案件,表示了相反意見,認為汽車駕驶人要主張「信 賴原則」免除過失責任,必須自己對於相關交通法令的規定,都已遵守,並且已經盡了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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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吳某日深夜開車在南京東路與中山北路交叉口等待綠燈
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