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4 18:42:26  雅雅

小吳某日深夜開車在南京東路與中山北路交叉口等待綠燈

55碰撞篱車族理法院5657碰撞篇
小吳某日深夜開車在南京東路與中山北路交叉口等待綠燈;綠燈一亮時小吳即加油通過路 口,怎知,忽然有一輛計程車急行闖越紅燈,撞及小吳車輛,導致小吳的車全毀,問:小吳 如何伸張其刑事或民事的權利?如果小吳以刑事毀損器物罪提起告訴後,而開庭後檢察官認 為應以民事起訴處理,其理由為何?
•解析:
毀損器物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及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只處罰「故意犯」而不 處罰「過失犯」。
在本案被告(計程車司機)因闖紅燈,而撞上當事人(小吳)的車子,並使其車子損壞慘重,被 告是不是構成刑法上的毀損器物罪,應該以被告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為判斷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以故意論。」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雖預見其能發生而 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依上述規定可知.•在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發生,有所預見時,「故意」或「過失」 的判別標準在於行為人主觀上究竟是「不違背其本意」還是「確信其不發生」。如果屬於前 者,則為「故意」,如果屬於後者,則為「過失」。
本案被告闖紅燈,雖然對於撞毀他人車輛結果的發生有所預見,但被告對於此一情形主觀車族理法院58
上應該屬於「確信其不發生」而不是「不違背其本意」。因為依常理判斷,一般人開車闖紅燈 的時候,是在確信不會發生車禍的情形下闖紅燈的,而不太可能抱著就算發生車禍也沒關係 的想法。
可能因此檢察官認為被告並無故意而只有過失,所以不構成刑法上的毁損器物罪。
小吳的車子遭闖紅燈的計程車撞壞,小吳應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似乎不必以刑事提起告訴計程車司機毀損器物罪。關於損害賠償,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 原則,例如小吳車子受到毀害,就以修好那一部車子為主要方法。但是民法也規定應該回復 原狀的情形,如果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超過期限仍然不為回復的動作,債權人也可以 請求金錢的赔償。
因此定期催告後,逾期仍不為回復,小吳可以自行將車子送修,保存修車明細及發票,直 接對計程車司機起訴請求赔償修車金額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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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