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資源】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為避免受刑人因為入獄服刑,犯罪被害人因為犯罪受害,其家中經濟陷入困境而導致其子女無法繼續就學,法務部爰研訂「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及「法務部所屬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等規定,針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或確實無法繳納就學費用之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給予就學相關費用之補助,另本案基於客觀公平性考量並顧及當前國家財政困難之現況,故其經費並非由國庫支出,而係運用犯罪加害人之緩起訴處分金或監獄受刑人作業所得之基金,如此一來,不僅可以達到讓受刑人以平日勞力作業所得之基金,作為彌補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之補償效果,更可嘉惠弱勢受刑人之子女,使其就學權益不致中斷,可謂一舉數得,本案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部分業於98年1月起實施,補助受刑人子女部分因涉及「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修正,法務部業於98年1月13日將相關辦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示,俟該辦法修正通過後,案內要點及實施計畫將立即函頒各監獄,全案預計將可望於98年3月起正式實施。
依前開要點及實施計畫內容,未來監獄受刑人只要符合低收戶、中低收入或經證明確實無法繳納就學費用者,將可獲國小新臺幣(下同)1000元、國中2000元、高中(職)5000元及大學(專)20000元之就學補助費用,本案對於保障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權益及舒緩受刑人子女因學業中輟而衍生之社會問題,應可發揮相當正面之助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紅心字會 http://www.wretch.cc/blog/adolfnec/29537078#trackbacks
主管機關: | 法務部保護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098.08.19 |
發文字號: | 法保字第0981001868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生效狀態: | |
生效日期: | 098.08.19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其名稱並修正為「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1份,並自98年8月19日生效,請 查照。 |
法規名稱: | 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
說 明: | 旨揭「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辦 法: | |
法規內文: | |
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 |
法務部98年1月17日法保字第0981000072號函發布 | |
法務部98年8月19日法保字第0981001868號函修正發布 | |
一、宗旨 | |
為照顧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並協助其就學(托),特訂定本要點。 | |
二、補助對象 | |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就學(托)者(國中小學限公立)。 | |
三、經費來源 | |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所屬分會受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其他捐助款。 | |
四、申請條件 | |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國中小學限公立),未受政府減免或補助,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得予以補助: | |
(一)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 |
(二)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 |
五、補助金額 | |
(一)托兒所、幼稚園: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
(二)國小:新臺幣二千元。 | |
(三)國中:新臺幣三千元。 | |
(四)高中(職)以上院校:依附件。 | |
六、應備文件 | |
(一)申請書。 | |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或其他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
(三)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 |
(四)確實無法繳納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之證明文件,如最近一年所得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受災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 |
(五)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或繳費收據。 | |
(六)未受政府就學(托)補助或減免之切結書。 | |
(七)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 |
七、申請人 | |
(一)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 | |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家長、監護人、最近親屬、教師(教保人員)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 |
八、申請程序 | |
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前、後一個月內,備齊第六點各款文件,向居住地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分會(下稱分會)提出申請。 | |
九、審查程序 | |
受理分會應在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內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條件。 | |
(二)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 | |
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者,分會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 | |
十、支付方式 | |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受理分會將補助金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或學校(托兒所)帳戶。 |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附表.doc |
資料來源: | 自行通報 http://mojlaw.moj.gov.tw/NewsContent.aspx?id=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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