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未收到繳納通知者, 請儘速申請補發
103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
未收到繳納通知者,請儘速申請補發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王乾勇處長(左)和資深藝人慕鈺華小姐 (右)
財政部表示,103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因11月30日適逢例假日(星期日),依規定繳納期限延至12月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103年地價稅係按102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課稅所屬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地政機關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又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所有土地歸戶計徵,因此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有多筆土地,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納通知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未收到繳納通知者,請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而為提供更便捷補單服務,納稅義務人亦可於開徵期間透過全國地方稅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或就近至其他縣(市)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跨區補發當期繳款書。
房屋稅「自住房屋」不等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為「自住房屋」,但選定結果並不表示該房屋坐落之土地,即同時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因其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及稅率皆不相同,並不會因為選定房屋稅課徵自住房屋稅率後,該房屋坐落之土地地價稅亦隨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為使納稅義務人更加了解二者之差異,該部彙整房屋稅適用「自住房屋」與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要件及申請期限等比較如下表: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差異 | |||
項目 | 房屋稅「自住房屋」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
稅率 | 1.2% | 2‰ | |
限制條件 | 用途 |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居住或設籍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辦竣戶籍登記 | |
處所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註1) | |
面積 | 不限 | 都市土地: 300 m² 非都市土地: 700 m² | |
房屋 產權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
申請期限 |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 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 |
適用起日 |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註2) | 9月22日前全年適用 |
駐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受1處之限制。
駐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適用之稅率,依各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