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執行傷患轉送、運送勤務交通管理規定與罰則
一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
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緩。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
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
,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三條 全文說明: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
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
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
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
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
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
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附則說明: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
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
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九十八條 全文說明: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
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
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
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
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
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
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
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
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
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汽車在
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第一○一條 全文說明: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
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
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
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
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
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
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
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
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
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
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
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
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
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
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第一一三條 全文說明: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
車、公用事業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
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兩條之限制。但警察機
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五 條 全文說明: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
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附則說明: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
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
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 八 條 全文說明: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
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
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
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
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
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
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
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
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
,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
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附則說明: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執行任務
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
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 九 條 全文說明: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
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
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
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附則說明: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
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檢
修及拖吊車輛,於執行檢修或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
第 十二條 全文說明: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
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或收費站區停
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
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
行駛。
附則說明: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
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
依規定裝置明顯標識。
第 十七條 全文說明: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
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
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
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雖然有這麼多的法律條文保護,但並不代表救護車真的很大
除非,車上是有載著患者,一切,都是以車上的患者為優先考量!
更何況,現在政府也開始著手對所有立案的救護車(包含119與民營公司)
開始實施錄影存證。
採取:車外前後左右方位綠影,車內傷患照料錄影。
這也提醒了我們,要對傷患的關注,同時也提醒了我們
看看哪一個又不顧一切的跟著救護車從事他個人私人行為的為非作歹!
不過,不錯,只要一經檢舉,違規確定時
我們或是消防隊的救護車只要提出檢舉
都可獲得罰鍰的部份金額可做為獎金喔,開什麼玩笑?
因為車內車外是同步錄影,車內有病患,
你要亂跟著救護車為非作歹,或是死都不要讓救護車的話
呵呵,錄影下來可是會被罰的很慘的喲,因為是錄影,所以有警笛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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