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4 22:37:32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退稅利息 不能免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打贏稅務官司,退稅款加計的利息,財政部表示,不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免稅優惠。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對核定稅額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後,因勝訴確定需退還稅款,國稅局依法應加計利息一併退稅給納稅人,財政部說,其所加計的利息屬退稅人的利息所得。

但是財政部指出,因為這筆行政救濟的退稅利息,與個人因儲存在金融機構所孳生的利息所得性質不同,並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以內免稅的優惠適用。

已有納稅人向國稅局查詢指出,其在94年5月經行政法院判決勝訴,國稅局因此需給付退稅款,其中另加計利息2,000元,國稅局寄發的所得扣繳憑單上記載所得為「5B-其他利息」,能否享有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優惠。

財政部說,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有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3小目規定,得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並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稅法所指「金融機構」,依據財政部規定,僅限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

財政部也指出,包括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及投資公司或其他單位如行政機關、其他團體、私人等,因法律規定不得辦理收受存款業務,納稅人取得的利息,即無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

財政部說,包括納稅人因為打贏稅務官司,稅捐機關退稅時依法加計的利息,因為也不是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亦無27萬元免稅優惠,納稅人必須辦理申報。

【2006/06/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