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導遊執業證三年換證重要公告
﹙本台訊﹚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暨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理事主席高新富表示,領隊、導遊(金牌領導)工會在有限的資源下創造會員獨享福利,針對領隊、導遊執業證三年換證新規定,為服務會員特摘錄領隊、導遊執業證三年換證法規條文,供所有導遊領隊參酌,並依據該會之會員獨享福利政策,請會員配合將屆滿效期執業證(含身分證、護照影本及照片一張)於每月1日至7日一週內辦理送會換證收件,當月15日金牌領導會員薪傳聯誼月例會(PTU聯合專業培訓中心)當天供會員領新證。
發展觀光條例
第32條(導遊及領隊人員執業限制)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者,得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繼續執行業務。
第一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4 條 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領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二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定,於第一項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之。
第 18 條 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 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導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四十九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第七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導遊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定,於第一項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之。
第 19 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
今(101)年度執業證須換證者為民國98年領(換)證,領(換)證後各年度有按期校證者免附執業證;三年未有校證紀錄者應檢附執行業務證明資料始准換證。
執業證明資料(1)行程表、團體名單、團體旅行責任保險。
(2)未保留前開資料會員,應請聘(委)任之約聘單位(旅行社)出具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