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7 10:03:59浩陽
新工會法會員經常會費新規定 預計100年實施
新修正之工會法業奉 總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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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轉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修正案並附帶決議之內容,本會於工會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其經常會費應按該法第28條第2項所定數額收取,即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二、據新修訂工會法於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公佈後,本會會員經常會費將按該法第28條第2項所定數額收取,即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三、本會秘書處將按前揭規定,薪資30000元以內之會員經常會費將不變動,薪資30000元以上會員將按不得低於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計,應繳金額個位數將以四捨五入計,預計於民國100年第一季開始實施。
理事主席 高 新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