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檢舉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給獎實施
社團法人台灣觀光旅遊協會理事長高新富針對99年1月20日觀業字第0980039413號令公佈實施之「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給獎實施要點」表示肯定,但對於資訊之發布及對於檢舉人之檢舉行為保護,未有明確的辦法表示遺憾。
理事長高新富表示,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說實在很不容易,因為要了解台灣旅行業違反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依據辦法觀之,好像與一般民眾完全無關,要有關係的檢舉人只有「團體團員」、「導遊」這兩種對象,其他一般民眾豈能掌握旅行業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的違法之具體事實及證據資料?
第一要屬「團體團員」的親身體驗為最直接,但是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在到台灣觀光旅遊後,對於台灣旅行業違反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知道有此獎勵的辦法,值得主管機關深思考慮,倘如本資訊不是暢通,一般觀光旅遊行程後均有被騙一次的教訓後,產生對台灣惡劣的心理,往後不再來台灣觀光旅遊,則這個獎勵檢舉及給獎實施形同虛設,交通部觀光局做個文章,表示主管機關已盡事前防範及該注意的防範完結了事,對於提昇台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並未有任何幫助。
第二要屬台灣旅行業的執行引導與導覽解說服務的「導遊」,如果這個獎勵辦法是要針對導遊作為對象,則該辦法應該要更直接的敘明,否則導遊不就是違反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的執行者?則有那一個導遊願意檢舉自己違反前開注意事項呢?再說,導遊執業係按照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的接待社計畫安排與導覽,吃、住、景點、交通、Shopping…等如為避免違反規定,則增加行程成本導遊又不可能負擔,導遊勢將陷入不得不順從接待旅行社的交辦要求作行程接待,更別說檢舉違反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注意事項了,否則在旅遊業的圈子理,將會是「永遠失去工作權」者;違反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注意事項,說實在,在一般導遊的腦海理,只好與接待旅行社同流合污的按照接待計畫執行,這些業界實務主觀機關的主管不會不知道的,則頒訂這個獎勵檢舉及給獎實施辦法還是虛設一篇,沒有任何意義。
對於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民眾檢舉台灣旅行業違反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給獎實施令,要一般民眾依據該獎勵辦法將「涉及違法之具體事實及證據資料」以「應以書面為之,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檢舉,然後還須符合不得「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則,請交通部觀光局的主管機關行政院,應該即時廢止該命令之實施,因為這個命令只是官僚應付作作文章。
反之,為提升我國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觀光旅遊品質,交通部觀光局應即刻再修正該獎勵民眾檢舉給獎辦法,將檢舉人的檢舉行為作更妥善的保護,並適用刑事法「汙點證人」的規定,保護檢舉人的身分及檢舉事件後的工作權,並按規定發給獎勵金,以落實深根的產生警惕作用,則提升我國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觀光旅遊品質,將才不致倫為口號。
摘錄 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觀業字第0980039413號令發布全文
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給獎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品質注意事項),對因檢舉而查獲違反品質注意事項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給獎對象,以檢舉人因檢舉旅行業違反品質注意事項第二點所定最低接待費用之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裁處行政罰並確定者為限。
公務人員為檢舉人時,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每一檢舉案件,由本局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之;如有二人以上先後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四、檢舉違反品質注意事項案件,應以書面為之,由檢舉人簽名、蓋章,並應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方式;如係法人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被檢舉旅行業之名稱。
(三)涉及違法之具體事實及證據資料。
檢舉案件郵寄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二九Ο號九樓,專線電話:(Ο二)二七四九四四ΟΟ。
五、檢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一)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
(三)同一案件,業經本局受理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四)檢舉案件非屬品質注意事項第二點所定之案件範圍。
六、本局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檢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七、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收受檢舉案件後,由業務單位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進行初步審核,如有不合規定者,即予退件。
(二)檢舉案件經本局業務單位初步審核後,如檢舉人所提供之事實或證據資料有欠缺或不全者,得請檢舉人於一定期間內補充或提供新證據或相關資料。
(三)檢舉案件於裁罰確定後,由本局業務單位將裁罰確定之案件相關卷證資料,循行政程序會辦相關組室審核通過據以核發檢舉獎金予檢舉人。業務單位應即通知檢舉人具名領取。
(四)檢舉人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局通知函正本、身分證、印章與本人銀行存摺影本,親自至本局或以通訊方式辦理。其經本局確認無誤後將該筆獎金匯入檢舉人帳戶,檢舉人屆期未辦理,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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