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 15:15:09嘎嘎

立院三讀 網拍仿冒品有罪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規定未來民眾如果在網路、電子媒體上販售仿冒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將構成侵權行為。

過去在網路販售仿冒品,司法判決對網路是否屬「陳列、販賣」,法官常有不同見解,根據三讀通過條文,在電子媒體、網路等媒介物提供服務,販售仿冒品,明文規定是侵權行為。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如果未獲同意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明知是侵害他人商標或證明標章權的產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者亦同。

日前曾發生販賣仿冒名牌包,現行規定最低罰責為商品零售單價500倍,若名牌包單價50萬元計算,賠償金可達上億元,與犯行顯不相當,修法刪除賠償金下限,保留上限1500倍賠償金規定,由法官從個案判斷。

此外,根據三讀通過條文,商標指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論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都可申請商標註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日前表示,未來包括手機開機畫面等動畫、雷射(全像圖)商標,都可申請商標註冊,聲音部分則已實施,這次修法一併納入修正。

她說,「氣味」申請商標部分,很多國家還無法訂定出標準,未來如果有相關申請,智慧局將著手研擬相關行政命令處理氣味審查部分。

這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規定範圍,申請人得以含有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智慧局表示,以板條為例,申請以「台北」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因台北為產地的板條沒特定品質或聲譽,不符相關申請規定,但如果以「美濃」作為產地證明標章,指定使用於板條產品,因美濃生產板條有聲譽,應符合申請產地標章的要件。

這次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也規定,凡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商品或服務,自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註冊商標者,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