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0 02:48:40deepmind

廣論消文253 初經義者,謂於二我顛倒執著,所起施等未清淨故,說為魔業,非說施等皆是魔業

廣論消文253  2537-2541 

卯二、遮破他宗所引教證能立分二:

舉出他宗自許的無緣之能立 顯明經文正義

辰一、舉出他宗自許的無緣之能立

又如經說:著施等六,是為魔業。《三蘊經》說:墮所緣故而行佈施,由戒勝取守護戒等,如是一切皆悉懺悔。《梵問經》云:盡其所有一切觀擇,皆是分別。無分別者,即是菩提。

日常法師開示

又如經上說:「假定你對布施等等執著的話,就是魔業!」《三蘊經》說﹕「雖然你也布施了,但卻是墮在所緣而布施;雖然你也持戒,卻執取戒取見,像這樣都是錯的,你必須要懺悔。」《梵問經》說﹕「一切觀察思惟都是分別,無分別才是正規的覺道。」

新譯廣論

譬如經(見《諸經集要》。梵: Sutra-samuccaya)中有說:執著佈施等六種波羅密多便是魔業。

《三蘊經》(梵:Arya-tri-skandhaka-nama-mahayana-sutra)則說:墮於所緣境而行佈施,執著戒律的優勝而守護律儀等,這些皆應懺悔。

《梵問經》(梵:Arya-brahma-visesa-cinti-pariprccha-sutra)亦說:凡是觀察抉擇皆是分別,無分別便是菩提。

(分別,梵語vikalpa。藏: rtog pa。又作思維、計度。心、心所認取其境之相,進行推尋思維,分辨比度的活動。)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又如經中說:執著佈施等六法,是為魔業。《三蘊經》說:墮於所緣而行持佈施,由戒勝取而守護戒律等,一切都應懺悔。《梵問經》說:所有的觀察思擇都是分別,無分別即是菩提。

他宗以這三種經文,作為成立應當捨棄佈施等的教證。

辰二、顯明經文正義

於此等義亦莫誤解。

對這些內涵,一定不要誤解!下面就一步一步來解釋這種道理。

初經義者,謂於二我顛倒執著,所起施等未清淨故,說為魔業,非說施等皆是魔業;若不爾者,六度俱說靜慮、般若,亦當許為是諸魔業。

第一段經文(《諸經集要》)的意思是說,由兩種「我」(人我、法我)顛倒執著發動的佈施是不清淨,所以才稱之為「魔業」,並不是說「佈施」等等皆是魔業。否則的話,由於這部經典也提到(執著)所有六種波羅密多(皆是不清淨),那我們亦必須要承認「靜慮波羅密多」和「般若波羅密多」也是魔業了。

破斥:並非佈施等六度為魔業,而是以二我執所引生的佈施等是魔業。如果你們忽略字,只說佈施等六是魔業,則連靜慮和般若也一併是魔業。

第二經義,亦於顛倒執著所起未清淨者作如是說,非說不應修習施等。若不爾者,說墮所緣而行佈施,則不須說墮所緣故,理應總云行施當悔,然未作如是說故。

第二段經文(《三蘊經》)亦說由顛倒執著所發動的波羅密多,皆是不清淨,才說行者必須懺悔,絕不是說不應修習佈施等等,否則,在「墮於所緣境而行佈施」這句經文之中就不必提及「墮於所緣境」,反而應這樣說:「總之,進行佈施即應懺悔。」但事實上經中卻沒有這樣的說法。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第二種經文的意義,也是針對由顛倒執著所引起的不清淨佈施等,而說一切皆悉懺悔,並非說不應修習佈施等。否則,經中說墮所緣故而行佈施,根本不必加上墮所緣三字以示簡別,而應總的直說行施應懺悔,然而經中並未如此宣說,由此可見並非遮止佈施等。

日常法師開示

對二我執顛倒執著不清淨者,就告訴他「要布施,但不要執著布施」,就是前面說的,以菩提心為主,等到見到空性的時候,雖然在空性當中,但菩提心還在;

反過來說,行菩薩道之時,空性也還在。因為發菩提心,所以要行布施等;因為證得空性,所以行於布施、持戒而能不執著,這個才對。現在你去布施、持戒,但是執著,這個就不對。 

經上說得很清楚,「墮所緣而行布施」,錯誤之處是在「」(就是執著),是說執著你所緣的而去行布施是錯的,不是說布施等是錯的。假定布施是錯的,那照理應該說不可以布施、不可以持戒,但是經不是這樣講的,是說「墮所緣而行布施」,也就是對於你布施、持戒,不應該執著。

《修次下編》如是回答,理最切要。若倒解此,則一切行品皆為補特伽羅或法我相執,許為有相故。

在《修次第下篇》之中的這種回答方法,是含有極重大的意義,因為支那和尚之「見」(藏:lta ba,亦即宗見或哲學觀點)正是誤解這些經文,所以才會主張所有一切(波羅密多)行法皆是「人我相執」及「法我相執」,把它們視為有相。

日常法師開示

《修次下篇》這樣的回答是最正確的了。   

真正的重點是叫你不要執著,所以說「應無所住,行於布施」,也就是不要執著,然後去行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等。

如果對上面這段經文作了顛倒的解釋,那麼一切的行品(方便分),豈不都變成是人、法二我執了?豈不都是有相嗎?其實「應無所住行於布施」就是無相布施,佛並沒有說不要布施,而是說不要著相布施、著相持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