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5 09:49:46deepmind

廣論消文121-3 然將中三攝入意樂,更加加行攝為四相,謂事、意樂、加行、究竟

廣論消文121-3  日常法師開示

【云何殺生?〈攝分〉於此說為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相。然將中三攝入意樂,更加加行攝為四相,謂事、意樂、加行、究竟,易於解釋,意趣無違。】

第一個殺生,《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說,任何一個業都有五個部分: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項當中的二、三、四項,也就是想、欲樂、煩惱,這些都是內心上的,所以將這三項含攝為「意樂」,所以五項就變成三項了,再加上「加行」,這樣一來,總共就變成四項。好像項目減少了,其實內容反而增廣,不但增廣而且解釋的時候更清楚、更明白,所以說「易於解釋」,而要表達的內涵也並沒有違背。下面就根據這四項來說明(實際上內容應該是六項,也就是前面的五項,再加一個加行)。

【其中殺生事者,謂具命有情。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瑜伽師地論》於此意趣,說他有情。】

這個「事」,就是我們造業所對的對象,譬如殺生,被殺的這個生命叫做事--造這個業的對境。殺生事者,就是具有生命的有情。具有生命的都是有情,如果我殺我自己--自殺,這個算不算殺業呢?算。但是下面說「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造殺罪的話,第一個要有被殺的對象,第二個是以什麼心情去殺他,然後用什麼方式去殺,把他殺死了。我想殺的對象叫事,而我有殺他的動機,因為有時候我並沒有殺的動機,但也有可能殺,比如螞蟻在地上,我不曉得,一腳把牠踩死了,雖然殺了,但是並沒有犯殺的戒,一定要具備內心當中想去殺這個條件才算犯戒。這樣雖然沒有犯殺戒,那隻螞蟻不會白死,因為業決定一切,這到後面會講。

實際上不要說螞蟻,譬如我們傷人而犯了罪,世間判罪有兩種,一種叫刑法,一種叫民法。刑法就是你有動機要去害人,被害的人就是--事,你想去害人的動機就是你的--意樂。單單有害人的動機而沒有害的行為沒有罪,人家也不知道。我有動機要去害人,也的確採取行為(加行)去傷害他了,但是他並沒有受傷,或者是騙錢,結果你沒有騙到,這個罪就不大。或者沒殺死只是碰傷了一點,這個有一點罪;如果殺死了,這個罪就大。世間這種情況叫做刑事,你犯罪了。還有一種,我也沒有想殺他,但是可能不小心把他弄死,現在有太多這種例子,經論上也常常有這種譬喻,譬如大家在一起玩,拿了石子隨便丟,結果打死了一個路人,雖然殺了,但不犯罪,這個叫民事,但你得賠償。(消文者註記:在刑法上過失至死,法官量刑時會考量各種狀況和情節輕重)

佛經裡也是這樣,從業去看是更深細,世間只是很有限的那部分,而佛法告訴我們:你所以誤殺他,是因為當年他曾經誤殺過你,別人有意害我跟無意害我,對我來說一樣是死了,一樣痛苦。所以不要認為誤殺沒有犯殺戒就沒有關係!真正學了佛的人不可以這樣想,應該知道你這樣害了他,將來這果報會一點不差地回到你身上。這是為什麼我們佛弟子,從歸依開始就要斷除傷害別人的任何一點加行和意樂。

前面談到自殺,這個被殺的有情是自己,為什麼這樣是有加行、無究竟呢?這個戒是在下士所談論的,特別是大師在藏地,他受持的是一切有部的戒,一切有部判罪都是從形象上面判。佛陀所傳的戒到後來分成很多不同的部派,藏地是用一切有部的標準去判的。假定以世間來說,就是我殺了人,人家要告我,結果這個狀還沒有告,我就死了,那個罪也就不成立了。同樣的道理,我拿刀自殺,加行是有的,但等到我死的時候,造罪的這個人(我)已經死了,既然死了這個罪就不能成立,所以自殺沒有究竟罪,不過這個是一切有部的判法。對於戒如何從根本上深入去學,因為現在不是講戒所以不細說,但是我們要了解這個特點,所以大師根據戒說自殺只有加行罪沒有究竟罪。另外《瑜伽師地論》則說殺生是殺別的有情,不是殺自己。以上是事的部分。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謂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錯想,二四錯誤。】

內心當中分三樣:想、欲樂、煩惱。想有四種情況,譬如我準備去殺張三,但因為晚上天黑,對方是不是張三看不大清楚,所以有兩種情況:

1.是張三,你也覺得他是張三而把他殺了;

2.還有一種,不是張三,但你覺得他是張三而把他殺了。另外還有兩種想法,

3.他不是張三,你也覺得他不是;

4.第四種是他是張三,可是你覺得他不是張三。

一共有四種想,其中第一、第三是不錯想:他是張三,我也覺得他是張三;或者他不是張三,我也覺得他不是張三,這個沒錯。二、四這兩個想是錯誤的。所以殺生的時候,由於「想」的對或錯,審罪就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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