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1 16:20:27可恩

移民署:大陸旅外滿1年者 可來台觀光

移民署:大陸旅外滿1年者 可來台觀光

分類:時事新聞
2009/12/11 11:00

移民署:大陸旅外滿1年者 可來台觀光

<h1>移民署:大陸旅外滿1年者 可來台觀光</h1>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2/01 13:49

(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1日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今天表示,內政部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即日起將大陸人士旅外或在港澳居住滿4年以上可來台,降為只須滿1年即可申請來台觀光。

移民署表示,這項修正是配合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法規鬆綁的政策,將旅居國外或港澳地區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的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得申請來台觀光的規定,放寬為僅需1年以上。

符合條件的大陸旅外人士即可憑工作在職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旅遊計畫或行程表等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來台觀光。

移民署指出,來台觀光的申請除原有旅行業代辦之外,也可直接向移民署申請。此外,鑑於大陸觀光客來台旅遊已屬常態化,且大陸觀光客來台人數逐漸攀升,因意外造成傷亡或急難照護,衍生大陸官員及家屬等緊急入境需求,增訂常態化許可事由、條件及人數,以縮短發證流程與處理時效。

移民署表示,大陸旅外人士來台觀光,從開放來台觀光以來,尚未發生逾期停留或失蹤的情形,來台較無違法違規的顧慮,所以若其發生逾期停留且失蹤者,無須扣繳旅行社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但大陸地區和港澳地區來台觀光者,則維持原制,也就是違規者,將扣旅行社所繳保證金。9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