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7 18:04:23魷魚絲

法學入門(四十六):動物保護法案例篇



(滿一周歲的小寶貝)



文/陳怡如(交通大學、勤益科技大學、新竹教育大學、逢甲大學、真理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十八歲的小祥每天傍晚固定會抽空帶三歲的狗狗小黃去公園散步,久而久之小黃已認得去公園與回家的路,小祥便讓小黃自己去公園散步。某日,小黃看到老王騎著單車經過公園,於是便緊追在後並咬傷老王的小腿,老王當場雖成功擺脫小黃的追咬,但懷恨在心。隔天,老王先將農藥加入狗飼料裡,帶到公園餵食小黃,導致小黃回家當晚不治身亡。

 

首先,關於十八歲的小祥每天傍晚固定會抽空帶三歲的狗狗小黃去公園散步,久而久之小黃已認得去公園與回家的路,小祥便讓小黃自己去公園散步方面:

 

1.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規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第3條第1款、第5款、第7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小祥為十八歲,故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小黃的飼主。

 

2.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因此:

 

(1)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九、飼主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倘若小黃不具攻擊性,其去公園散步只要由十八歲的小祥伴同即可,飼主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2)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四、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倘若小黃具有攻擊性,其去公園散步則不能由小祥伴同,應由年滿二十歲的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並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惟主管機關於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第10條之規定。

 

其次,關於某日,小黃看到老王騎著單車經過公園,於是便緊追在後並咬傷老王的小腿方面:

 

1.行政法律關係: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第3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四、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如有違反,導致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此外,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從而主管機關於決定是否沒入飼主動物時,亦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第10條之規定。

 

2.刑事法律關係: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87條前段規定:「第277條第1項、第281條、第284條及第285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小黃在刑事法律評價上屬於動產,十八歲的小祥放任小黃獨自去公園散步,導致小黃咬傷老王之情事發生,其受傷的結果與小祥的行為自有因果關係。小祥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顯然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倘若老王傷勢為毀敗或嚴重減損小腿機能,小祥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倘若老王傷勢並未毀敗或嚴重減損小腿機能,小祥則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小祥所犯普通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故仍有賴老王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可提起公訴。倘若小祥與老王達成和解請老王放棄提出告訴,檢察官則應為不起訴處分。倘若小祥與老王達成和解是在老王提出告訴、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只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老王皆可撤回告訴,法院則會根據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3.民事法律關係: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由於小祥係放任小黃獨自去公園散步,顯然已排除民法第19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故仍應對老王負起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小黃追咬老王時是否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而有民法第190條第2項之適用,則應進一步調查以為舉證,如經查屬實且握有證據,自可於賠償老王後,再對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行使求償權。此外,老王亦可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請求小祥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關於老王被咬後懷恨在心,隔天就先將農藥加入狗飼料裡,帶到公園餵食小黃,導致小黃回家當晚不治身亡方面:

 

1.行政法律關係: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如有違反,不同的動機與結果會有不同的處罰:

 

(1)過失傷害且結果為輕傷:動物保護法第30-1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惟此等行政制裁本案並無適用餘地。

 

(2)故意傷害且結果為輕傷,或過失傷害且結果為重傷或死亡: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為行政制裁,第2項為刑事制裁,惟此二制裁本案並無適用餘地。

 

(3)故意傷害且結果為重傷或死亡: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第2項規定:「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由於小黃最後乃不治身亡,從而老王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處以刑事制裁(刑事法律關係),而行政制裁則根據同條第2項處理(行政法律關係)。刑事制裁(刑事法律關係)容後再述。

 

2.刑事法律關係:

 

(1)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357條規定:「第352條、第354條至第35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由於小黃在刑事法律評價上屬於動產,從而只能以刑法上的毀損罪制裁老王。此外,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5條第2項或第6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第2項規定:「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第1項為刑事制裁,第2項則為行政制裁。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罪與刑法第354條之罪屬於想像競合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之結果,仍應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倘若小祥與老王達成和解請老王放棄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法院仍應依非告訴乃論之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罪,對老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附帶一提,倘若老王錄下虐殺過程並放在網路播送,則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7-1條處罰: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惟本案並無此情形,故無本條之適用。

 

3.民事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由於小黃在民事法律評價上屬於動產,而老王對小黃餵食農藥行為屬於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被害人自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滿一周歲的小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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