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7 01:11:26魷魚絲

法學入門(七):法律的適用

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一)意義

  就具體發生的社會生活事實,檢驗其是否符合某一法規範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據此找出其法律效果的過程,即為法律的適用。惟社會生活所發生的事實,可能同時涉及數個法規範,亦即與數個法規範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均符合,此時應該選擇哪一法規範以適用其法律效果,即須依照一定的法律適用方式,始得以正確尋繹出來。

  (二)方式

  1.要適用有效的法律(含法位階問題的考量)

  針對社會生活所發生的事實選擇法規範以為適用時,必須注意該法規範是否是現行有效施行的法規範,亦即是否經過一定的制定程序,是否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是否與憲法並無牴觸(即法位階問題的考量),是否業經公布施行已生效力,或者已被修改、廢止或暫停適用。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倘若社會生活所發生的事實,同時涉及數個法規範,而此數個法規範中有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者,亦有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者,此時即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

  3.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含法規修正後之適用或準用的考量)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七條)。此乃後法(新法)優於前法(舊法)所必然之結果,換言之,倘若社會生活所發生的事實,同時涉及數個法規範,而此數個法規範中的一個法規範有修正時,其修正前之舊規定即被修正後之新規定所取代,倘若其他相關規定或法規範尚未因應調整修正,根據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即可透過解釋的方式將其內容予以調整適用。倘若此等情形並無法透過無權解釋予以解決,必要時尚可透過有權解釋的管道予以解決。

  4.從新從優原則(含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以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考量)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其中所謂「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指的乃是實體法的規定,除此之外的法規方指程序法的規定。換言之,所謂的從新從優(輕)原則應適用於程序法的情形,如屬實體法,則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例如刑法第一條及第二條即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凡此均係基於保障犯罪行為人的人權所作的考量。

  前述探討亦突顯出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的實益。換言之,倘若社會生活所發生的事實,同時涉及數個法規範,而此數個法規範中有規定諸如權利、義務、責任、效果、範圍等法律關係實體內容者(實體法),亦有規定實現諸如權利、義務、責任、效果、範圍等法律關係實體內容方法者(程序法),修改後新的實體法原則上並不得適用於舊法時期的法律關係,亦即除非有前述實體從輕的情況發生,否則仍應採行實體從舊原則而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適用。至於修改後新的程序法則仍應適用於舊法時期程序尚未終結的法律關係,亦即除非有程序從輕的原則發生,否則仍應適用程序從新原則而無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適用。

  5.要掌握法規範與具體事實之關係

  法律的適用其實就是一種「涵攝」的過程。換言之,即是以三段論法的方式,將作為大前提的法規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套用到作為小前提的具體事實中,以尋求具體事實是否與法規範相符,而足以得出具體事實符合法規範的構成要件,故須產生法規範所預設的法律效果之最終結論。但在前述論證的過程中,每一階段其實都並不單純。例如作為小前提的具體事實在認定上並非毫無疑問,因而有時尚須輔以專家鑑定使能釐清。又如作為大前提的法規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往往十分抽象或不夠明確,因而在套用到具體事實當中時,尚須輔以各種法律解釋方法論以及前述1.到4.的適用方法,始能找出大前提與小前提的關連性,進而得以順利尋求出最終的結論。因此,要掌握法規範與具體事實之關係,可謂是一種適用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可謂是整個適用法律過程的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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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王海南、李太正、法治斌、陳連順、黃源盛、顏厥安(2006),《法學入門》,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陳麗娟(2006),《法學概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陳惠馨(2006),《法學概論》,台北:三民書局。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憲法專業頻道 http://www.freewebtown.com/jyfd/itlll203.htm
eunice 2009-12-06 02:10:50

所以很多學理上的分類
只是幫助大家有初步認識
但實際運用時
問題就相當多了
甚至於這樣的分類
也有可能會被質疑該怎麼定義會比較好
或者根本上就不具任何存在價值
如果把這樣的分類設計到測驗題裡
問題想必也不小

kjtsaytw 2009-12-03 11:35:24

法律適用看似很基本,但實務上就是會有一堆奇怪的情形,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律位階高於法規命令,但特別法授權的法規命令是否優於普通法?特別是在一些專門法律領域(行政法、稅法、金融法),如果還要適用普通法的規定,反而整個法秩序都亂掉了。

eunice 2009-06-25 17:48:32

這個應該行政法或行政訴訟法的專書都有詳述
可以去圖書館查閱
然後再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系統的行政訴訟相關案例演練
應該就可駕輕就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