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1 17:55:39魷魚絲
淺談「發展權」概念
有關「發展權」〈the right to development〉概念,可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窺出端倪。
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同宣言第一條第一項)。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同宣言第六條)。自此即可窺出「發展權」不僅是一項「個人權利」,同時亦為一項「群體權利」。其次,此亦透露其不僅是一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同時亦為一項「公民、政治權利」,足見所有人權乃具有相互依存性與不可分割性。此外,不論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或是「公民、政治權利」,此二種權利的屬性均同時具有消極與積極面向,均具同等重要性,故實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
人的發展權利意味著充分實現民族「自決權」,包括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對他們的所有自然資源和財富行使不可剝奪的完全主權(同宣言第一條第二項)。足見「發展權」乃具有「自決權」要素,此亦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之規定相呼應,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
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鑒於有必要充分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他們對社會的「義務」,因此,所有的人單獨地和集體地都對發展負有「責任」,這種責任本身就可確保人的願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實現,他們因而還應增進和保護一個適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以利發展。「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適當的國家發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積極、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發展及其帶來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礎上,不斷改善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的福利(同宣言第二條)。各國應在「國家」一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實現發展權利,並確保除其他事項外所有人在獲得基本資源、教育、保健服務、糧食、住房、就業、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機會均等。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婦女在發展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應進行適當的經濟和社會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會不公正現象。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同宣言第八條)。自此即可窺出「發展權」乃具有「參與權」要素,個人或群體不僅享有發展權之主觀公權利(權利受益者),同時亦受發展權之客觀法規範所拘束(義務承擔者),換言之,不論是在公領域或私領域,國家均有義務根據社會正義去落實這項權利。
「各國」對創造有利於實現發展權利的國家和國際條件負有主要責任。實現發展權利需要充分尊重有關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各國有義務在確保發展和消除發展的障礙方面「相互合作」。各國在實現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著眼於促進基於「主權平等」、「相互依賴」、「各國互利與合作」的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並鼓勵遵守和實現人權(同宣言第三條)。各國有義務單獨地和集體地採取步驟,制訂國際發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實現發展權利。為促進發展中國家更迅速的發展,需要採取持久的行動。作為發展中國家努力的一種補充,在向這些國家提供促進全面發展的適當手段和便利時,進行有效的「國際合作」是至關緊要的(同宣言第四條)。自此即可窺出不僅個人、群體、國家層級有義務去實現這項權利,「國際合作」在此亦扮演重要角色,惟國際層級的介入毋寧僅具補充性質。換言之,國家不僅不得任意調度資源而枉顧人民發展權的實現,抑且不得藉口資源不足而不確保最低限度發展權的實現,一旦國家層級確實證明自己無能力予以確保,其仍有義務去尋求國際上的援助以幫助實現人民的發展權。
各國應採取堅決步驟,消除大規模公然侵犯受到下列情況影響的各國人民和個人人權的現象,這些情況是由於種族隔離、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殖民主義、外國統治和佔領、侵略、外國干涉和對國家主權、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威脅、戰爭的威脅及拒絕承認民族自決的基本權利等造成的(同宣言第五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同宣言第七條)。自此亦可窺出「發展權」與「和平權」具有某種程度的關聯性。誠如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序言所言:「……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和進步,並充分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因而「和平權」甚至可謂為「發展權」之前提要件。
綜上可知,「發展權利宣言」有關「發展權」的概念描述雖不十分具體,但仍可將之作為解釋憲法的淵源。進一步地,並應採取步驟以確保充分行使和逐步增進發展權利,包括擬訂、通過和實施國家一級和國際一級的政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同宣言第十條)。如此方有助於人民發展權之充分實現。
陳怡如 撰/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候選人
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同宣言第一條第一項)。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同宣言第六條)。自此即可窺出「發展權」不僅是一項「個人權利」,同時亦為一項「群體權利」。其次,此亦透露其不僅是一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同時亦為一項「公民、政治權利」,足見所有人權乃具有相互依存性與不可分割性。此外,不論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或是「公民、政治權利」,此二種權利的屬性均同時具有消極與積極面向,均具同等重要性,故實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
人的發展權利意味著充分實現民族「自決權」,包括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對他們的所有自然資源和財富行使不可剝奪的完全主權(同宣言第一條第二項)。足見「發展權」乃具有「自決權」要素,此亦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之規定相呼應,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
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鑒於有必要充分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他們對社會的「義務」,因此,所有的人單獨地和集體地都對發展負有「責任」,這種責任本身就可確保人的願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實現,他們因而還應增進和保護一個適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以利發展。「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適當的國家發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積極、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發展及其帶來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礎上,不斷改善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的福利(同宣言第二條)。各國應在「國家」一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實現發展權利,並確保除其他事項外所有人在獲得基本資源、教育、保健服務、糧食、住房、就業、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機會均等。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婦女在發展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應進行適當的經濟和社會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會不公正現象。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同宣言第八條)。自此即可窺出「發展權」乃具有「參與權」要素,個人或群體不僅享有發展權之主觀公權利(權利受益者),同時亦受發展權之客觀法規範所拘束(義務承擔者),換言之,不論是在公領域或私領域,國家均有義務根據社會正義去落實這項權利。
「各國」對創造有利於實現發展權利的國家和國際條件負有主要責任。實現發展權利需要充分尊重有關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各國有義務在確保發展和消除發展的障礙方面「相互合作」。各國在實現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著眼於促進基於「主權平等」、「相互依賴」、「各國互利與合作」的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並鼓勵遵守和實現人權(同宣言第三條)。各國有義務單獨地和集體地採取步驟,制訂國際發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實現發展權利。為促進發展中國家更迅速的發展,需要採取持久的行動。作為發展中國家努力的一種補充,在向這些國家提供促進全面發展的適當手段和便利時,進行有效的「國際合作」是至關緊要的(同宣言第四條)。自此即可窺出不僅個人、群體、國家層級有義務去實現這項權利,「國際合作」在此亦扮演重要角色,惟國際層級的介入毋寧僅具補充性質。換言之,國家不僅不得任意調度資源而枉顧人民發展權的實現,抑且不得藉口資源不足而不確保最低限度發展權的實現,一旦國家層級確實證明自己無能力予以確保,其仍有義務去尋求國際上的援助以幫助實現人民的發展權。
各國應採取堅決步驟,消除大規模公然侵犯受到下列情況影響的各國人民和個人人權的現象,這些情況是由於種族隔離、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殖民主義、外國統治和佔領、侵略、外國干涉和對國家主權、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威脅、戰爭的威脅及拒絕承認民族自決的基本權利等造成的(同宣言第五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同宣言第七條)。自此亦可窺出「發展權」與「和平權」具有某種程度的關聯性。誠如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序言所言:「……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和進步,並充分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因而「和平權」甚至可謂為「發展權」之前提要件。
綜上可知,「發展權利宣言」有關「發展權」的概念描述雖不十分具體,但仍可將之作為解釋憲法的淵源。進一步地,並應採取步驟以確保充分行使和逐步增進發展權利,包括擬訂、通過和實施國家一級和國際一級的政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同宣言第十條)。如此方有助於人民發展權之充分實現。
陳怡如 撰/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