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非萬能...企業防弊 應下放權力
由於個人的利益跟組織的利益不一致,一旦自我圖利的傾向產生,任何人類的組織都會發生弊端。
過去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在世時,作為集團的精神領袖,他在管理員工貪汙舞弊,很大一部分是憑藉著了個人的威望,成功地在集團內部樹立了等同宗教信仰的規約;但並非所有的經營管理者都是王永慶,台灣也不可能再出第二個王永慶。
現代社會與價值觀的變化,不是每一個組織都能仰賴創辦人的威望,發揮約束作用,因此,法律途徑成了另一個企業管理舞弊的主要途徑。
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是死的、員工是活的,完全依靠法律防範短期雖有利,但法律不僅無法堵住所有弊端,若是為了防堵不到百分之一的違法弊端,卻增加多道繁瑣手續,反而會將百分之九十九的人絆住,甚至拖延組織效率,對管理者而言,更是得不償失,所以只靠法律手段管理,是絕對行不通的。
企業管理者在組織設計上,應盡可能做到權力下放,加強員工的使命感與責任感,從文化管理的責任感著手。
若員工自己就是老闆,我就是負責這件事情,還需要自己給自己貪汙嗎?反之,若員工抱著「打工仔」的心態做事,一旦組織龐大,負責業務龐雜,弊端就容易趁隙而生。
此外,建議管理組織不僅要靠人治,更要靠企業文化風氣帶動,以及現代資訊科技的幫忙,設下防弊措施。在當前大數據時代下,除了規模較小的中小型企業還可能仰賴人治,企業走到一定的規模後,就必須透過資訊化,才能有效的做到全面性的防堵。
出自於: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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