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6 日
教育部公告 臺訓(三)字第1000037183B 號
主 旨:預告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民中小學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 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八項。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民中小學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 號
(三) 電話:02-77367828
(四) 傳真:02-33437834
(五) 電子郵件:king0902@mail.moe.gov.tw
部 長 吳清基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民中小學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草案總說明為落實輔導偏差行為學生,充實學校輔導人力,立法院於一○○年
一、 第一條:說明本辦法訂定依據。
二、 第二條:訂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設置方式、聘用資
格、員額公告方式。
三、 第三條:訂定督導人員之設置方式及聘用資格。
四、 第四條:訂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用方式,係依據「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且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
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聘用員額不超過
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之限制,以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聘用足額人員。
五、 第五條:訂定地方政府應由專責單位辦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培訓、配置規劃、督導、考評等作業,並由專責單位統籌管理,以落實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適才適用及人才培育之意旨。行政院公報第017 卷 第051 期 20110321 教育文化篇
六、 第六條:訂定地方政府及學校經公開遴聘後仍無法足額進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時,當年度得聘用具相關專業系所畢業證明但未具相關專業證書者,惟次年度仍需重新公開招聘;並訂定本辦法施行前已聘用惟未取得專業資格者,得於五年內繼續聘用之過渡期間條款。
七、 第七條:訂定地方政府及學校應提供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必要之行政資源及協助。
八、 第八條:訂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用之消極條件,並訂定機關聘用人員之迴避條款。
九、 第九條:訂定新進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需接受基礎培訓課程,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並規定基本時數,以提昇理論與實務運作知能。
十、 第十條:訂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督導人員服務內容。
十一、第十一條:訂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支薪標準。
十二、第十二條:訂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機制及年終獎金之發放。
十三、第十三條:訂定地方政府及學校依本辦法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期程。
十四、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