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6 10:17:47好事多多

先打卡或買早餐? 職災理賠大有別2011-10-26-聯合報&網路訊息

先打卡或買早餐? 職災理賠大有別
 記者蔡容喬、曾雅玲╱連線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1年10月26日

....最近網路一則「打卡後不要買早餐」文章被大量轉寄,提醒上班族早餐趕在上班前買,萬一途中發生意外,可申請職業災害給付,但若打卡上班後買就不行。勞委會勞保局表示,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可核給職業災害,但打卡後外出處理私人事務,無法列入職災。

人力銀行近日公布「打卡痛苦指數調查」,近八成上班族坦言早上打卡後,會「偷廿分鐘」吃早餐、收發電子郵件。不過有篇網路文章敘述,一位朋友打完卡後,到公司對面買早餐,不料遭機車撞傷頭顱住院,但申請職災給付卻被駁回。

勞保局理由是未打卡前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買菜等,均屬途中例行事務,但打完卡後再去買早餐,因不是執行職務導致傷病,就不能算是職災。不少網友疑惑,明明是打卡後才算正式工作時間,怎麼反而打卡前出意外才能列入職災?

勞保局傷病給付小組指出,根據「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凡上班前、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的必經路途中發生事故,才能核給職災,但須是「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此外,午休時間及晚上加班、值班外出用餐,也是因工作所需,發生意外也算職災。所謂「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還包括買菜、接送配偶與小孩、加油、至銀行領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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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轉載網路之eMAIL訊息

您選對了嗎?請買完早餐再打卡   選錯有天壤之別,請自行算一下

前幾天碰到朋友實際案例~打完卡後,去公司對面買早餐,結果被趕上班的機車撞倒,她的頭顱著地,破裂,住院很長的時間,現在仍在醫院中,

可是,大家知道嗎?這樣的傷害,竟然不算職災!!!聽完嚇一跳,到勞保局職災醫療科確認如下:

Ans:尚未打卡或簽到前,屬於上下班途中之例行事務~包括買早餐送家人上班上學買菜等等.....都算是職業災害

******但是,但是,如果打完卡後,再去買早餐,則”非”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所以不算是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保局網站+自己估算

如果是職災會有多達13項給付:以下僅列幾項常見的以薪水四萬計算

職災醫療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x?a=GySNAr6NZZg%3d

1.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1/10),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假設住院醫療費30萬少付30*1/10=3+200*15=300033000#)

 

傷病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x?a=gWeK%2fDPVQgg%3d

1.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40000*70%*12+40000*50%*12=57.6#)

失能給付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YtxQQUIEZA%3d

1.失能年金: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職業傷病失能年金給付,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2.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1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40,000元。每月年金金額:40,000×20×1.55%=12400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40,000×20個月=80萬元#

看護補助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zTdD0uPxoI%3d

1.請領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台幣1萬元。

2.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參加勞工保險者,合計以5年為限;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合計以3年為限。(1*12*5=60#)

(悄悄話) 2011-10-26 13: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