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4 07:46:53好事多多

政院修法 天災勞工可請「有薪家庭照顧假」-20111013

新聞來源
2011-10-13 04:40:00 中央廣播電台 張德厚

行政院院會於10月13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明定有「12歲以下或就讀國小子女」的家庭,在颱風天停課不停班時,若有照顧需要,勞工可向雇主請「有薪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7天,最快明(2011)年元旦實施。

公務員自2002年起享有5天「有薪家庭照顧假」,但一般民間企業確沒有這項福利,過去請家庭照顧假必須比照事假扣薪水,因此每遇颱風季節,縣市政府宣布「停課不停班」時,家長們傷透腦筋,不知臨時找誰托顧小孩。馬英九總統日前特別指示勞委會研議修法,讓勞工也可享有「有薪家庭照顧假」。

行政院院會13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未來有12歲以下或就讀國小子女的家庭,勞工若遇颱風等天災而停課不停班時,可請「有薪家庭照顧假」。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慧玲處長:『為了使受僱者可兼顧工作及家庭責任,因此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增列第2項,如果因為天然災害發生或是有發生之虞時,經權責機關發佈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12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時,依性平法請家庭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給。』

勞委會指出,勞工「有薪家庭照顧假」必須併入事假天數計算。依規定,勞工每人每年有14天事假,若請滿7天有薪照顧假,則只剩7天事假。

原來修法擬增列勞工在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也可請有薪家庭照顧假,不過這次修法並未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