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6 16:58:51逸&瑩

筆記:勞保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
 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
 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給付標準:
1.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
 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 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 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3.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 職時依上述第1、2項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 十個月為限。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老年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2.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身分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與原件 相符。
3.符合前述請領資格第5.項者,須檢附工作證明文件。